公司支付保费,为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不表示公司就能把自己指定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对此有特别限制。核对保单时,应先识别人身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再看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能只用谁出钱解释保险金归属。
人身保险与给单位责任投保不同
员工的人身保险以有关人身风险为保障对象,雇主责任保险则可能围绕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设置保障。名称里都有团体或员工,不足以证明两种合同具有同一权利结构,应查完整条款和实际投保资料。
单位为员工办理保险、协助理赔或保管保单,也不会因此当然取得受益权。保险赔付款给谁、用于什么请求,应依合同和法律判断,不能在员工不知情时把人身保险金直接当成企业补贴的回收。
指定受益人须尊重被保险人及特别限制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时,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公司不能仅以已取得员工同意的一般表述,就忽略后面的法定限制。把受益人写成公司、经理或与员工无相应关系的其他主体,应依法核验,不能靠内部规定或者在工资表旁加一行签名替代保险法审查。
不只看首页,还要检查批单和变更
保单原始指定与后来变更可能不同,应保存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材料、承保文件和批单。受益人变更还有相应通知及同意要求,不能仅凭业务员口头表示已改好,就认定保险公司已据此完成记录。
如果有人把公司收款解释为代领,应核清授权、代领范围、账户及应交付对象。代领与享有保险金不是同一回事,不能一张收款确认书同时当作员工同意单位永久留存全部款项的依据。
理赔和单位法定责任分别核账
合川企业可以在人身保障清单中明确保险主体、保障范围及合法受益安排,依法向员工说明。发生事故后,员工和家属可索取实际保单、理赔及收款资料,按真实权利核对,不只看公司一份结算通知。
单位是否另负工伤或其他赔偿责任,应按实际关系与法定条件处理,不能以购买商业保险概括免除,也不能未经计算让相同款项重复取得。先正确识别人身保险受益权,再分别处理其他责任,能够减少事故后的资金归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