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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发包方被撤销,缺陷责任期内由谁管理质量保证金

政府投资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原发包单位随后被撤销,承包人发现质量保证金申请无人接收。此时不宜只把催款函寄给一个已经撤销的名称,也不能随意认定其所有上级部门都承担付款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对这类保证金的移交管理有专门规定,应先追踪工程资产和相应职责的真实承接。

先核是真撤销还是改名换负责人

原单位更名、法定代表人更换、内部项目部解散,与作为发包方的单位被依法撤销不同。应取得正式撤销、职责调整或资产移交文件,核工程合同主体及实际预留的保证金,不以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办公地点关闭代替法律事实。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按施工合同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保障缺陷责任期维修的资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建设单位另收的其他费用,不能只因财务栏统称保证金,便全部套用同一移交规则。

看质量保证金随哪项资产移交

办法第四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承包人可以沿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单位和正式移交材料寻找管理线索。

不能仅凭某学校、医院正在使用建筑,就省略原合同和移交核查,宣布其无条件清偿原单位全部债务。本条处理的是特定保证金管理与职责衔接,未把所有工程欠款、违约金和其他项目的资金自动转给任何实际占用人。

财政管理方式也要分清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方。资金管理地点与合同主体、职责承接并非同一个概念。

因此,不能只因钱在财政支付链条中,就将财政部门列作所有欠款的当然债务人。应核预留凭证、账户和支付程序,向有关主体提出具体查询和办理请求,避免同一笔钱在多个单位之间被反复称作对方负责。

维修通知和返还申请需要接续

交付使用单位承接相应管理后,缺陷反馈、维修通知、核实扣款及返还申请应有明确渠道。承包人可提供原合同、预留记录、验收及缺陷责任期材料、已维修情况和此前申请,要求核明谁接收和处理。

单位撤销本身不意味着保证金立即到期,也不使承包人的真实维修义务消失。反过来,已经符合返还条件的,也不应因为原联系人不在便一直搁置。质量扣款应对应具体缺陷、原因和合理费用,不能用移交不清增加一笔无依据扣留。

确认相应主体后再组织争议请求

可以先形成原发包方、撤销依据、资产接收单位、保证金管理线索及未完事项的关系图,并保存回复。发现移交文件未列保证金时,应据实提出核查,不能自行补造一份接收证明或虚列财政承诺。

最终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仍须结合正式承接、合同和具体程序确定。行政管理线索、民事债务承受和实际代行职责可能有关联,却不能互相简单替代。把资金及职责去向核清,才能避免一份返还申请长期停在已经不存在的收件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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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