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发包的项目已经完成部分施工,合同却写每期只付审核价款的六成。承包人提出按八成支付,首先要查项目主体、合同签订日期和已完成工程价款,而不是直接把合同总额乘以八成。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建〔2022〕183号通知,对特定主体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设有要求,适用范围和计算基础都不能省略。
先查发包主体和合同签订时间
通知第一项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设工程进度款。私人房主装修、普通民营企业发包,不能仅凭工程二字直接套用同一支付比例。项目用了财政资金,也应核实真正订约、付款主体及具体安排,不把项目公司和出资人自动当成同一人。
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从该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通知执行。核验的是实际签订时间及合同关系,不能用后来补盖章、重印封面改变历史事实。此前合同及后续变更如何处理,需结合完整约定和适用规则另行分析。
八成的基数是已完成工程价款
通知要求上述主体的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百分之八十,并非工程一开工就付合同总价的八成。施工完成范围、对应计量与计价仍须查清,承包人单方填写申请金额不当然等于已经确认的完成价款。
例如合同总额一千万元,本期可核实已完部分对应二百万元,不能因总合同额较大就要求本期支付八百万元。这个示例只解释分母,实际应付仍需核累计已付、预付款抵扣、约定付款节点及合法扣留,避免把同一笔款重复加入请求。
不能把支付下限写成统一封顶
百分之八十不是任何项目都只能付到八成。通知在确保不超工程总概预算、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允许双方结合实际确定进度款比例,并提及依约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百分之三的质量保证金。
因此,有效约定更高比例的,应审查约定和履行,不能倒过来以通知为理由降低付款。质保金、预付款和争议扣款各有性质,不宜把所有差额都塞进剩余两成;是否存在重复担保、超额预留,也应分别核查。
对账时把完成价与已付款放在同一期间
可以按合同节点列本期和累计已完价款、审核调整、已付、抵扣和请求支付余额。工程量存在争议的,说明争议具体项目及证据,同时要求处理能够分开的无争议款,不用一个未经核实的总数替代全部计量。
监理签认、发包人审批和最终结算文件有不同作用。资料还在补正时,应保存提交内容和反馈,避免只有快递号却不能证明提交了什么。发包人称内部资金安排不足,也不能直接改变应依法履行的支付义务。
把比例主张转成具体付款请求
催付时说明适用主体、订约时间、完成价款和已支付金额,附合同与计量依据,请求对方逐项说明差额。通知提供比例规则,并不替当事人认定全部工程质量、工程量和最终欠款,也不单独确定所有逾期利息。
选择诉讼或仲裁前,还应核有效争议解决约定及各期到期事实。承包人的实际目标,是让真实完成且应付的价款按正确基数支付;发包人则应及时核实、支付,不以长期搁置审核来规避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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