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听力不好,不当然表示其不能立遗嘱。但如果整个订立过程只是旁人快速念稿、老人点头,很难说明他真正听懂并认可具体财产安排。应把沟通障碍与理解、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分开审查,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的遗嘱形式。
先找到老人实际能够理解的沟通方式
能阅读书面文字的,可以让其充分阅读并用自己的语言或书面表达说明安排;习惯使用助听设备的,应确保设备实际可用。需要手语等协助时,应关注协助人员能否准确传递、不代替作决定,以及其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任何辅助方式都不能取代该遗嘱形式依法要求的见证、签名和日期。
合川家庭准备时,可以先问清老人平常如何交流,而不是临时找受益子女替他回答。交流环境应尽量减少干扰,给出足够理解时间。对复杂财产和多人份额,可以分项核实,但不能通过连续诱导式问句,把旁人的安排变成表面上的同意。
能否理解,关注具体安排而非背法条
老人是否清楚所处分的是自己的哪些财产、由谁取得、在何时发生作用,以及安排可能导致哪些家庭成员不取得相应份额,是重要事实。能记住姓名、认得亲人,不必然证明理解全部处分;听不清某个问题,也不等于不存在意思能力。应记录真实回答与必要澄清,不删掉有疑问的片段后只保留一次点头。
如果同时有认知障碍、意识状态波动或相关用药,需结合订立时点的医疗资料和实际表现综合判断。医生说明身体状况与法律上最终认定遗嘱有效不是一回事,不能让一张一般诊断证明替代所有要件审查。
形式要求和沟通过程都要保留
自书、代书、打印和录音录像遗嘱各有要求。见证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实际见证,不能由受益人凑数,也不能在事后补签证明当时并未参与的过程。若录像只是辅助证明书面遗嘱订立经过,应如实说明,避免误以为拍了视频就自动补足缺少的形式条件。
保存未经剪辑的原始记录、文字版本、见证人信息及文件交接情况。对书面内容作修改时,应让遗嘱人实际理解并依法完成必要确认,不用技术编辑去制造原本没有发生的表达。存在明显理解困难时,应先解决沟通和能力核实问题,而不是赶在某个日期前让老人完成签字。真实、完整的过程,才有助于事后判断其自主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