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后,发现其中金额或权义与真实交易不一致,希望法院判清,又想同时按原公证继续执行。能否两条路一起推进,不仅是避免重复收款的问题。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债权人主动起诉及先后程序设置了具体衔接。
有明确实体争议时,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
第二十四条允许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就公证文书载明权义与事实不符,或者经公证文书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它并未要求所有债权人必须先试着执行,失败后才有机会诉讼。
应说明争议究竟是什么,提交公证文书、基础合同、真实交付和结算资料。仅因暂未发现财产、希望多选一家法院或重新获得一份相同依据,与本条所列实体争议不同,不能把直接起诉理解成无条件重复取得债权文书。
诉讼先被受理,之后再申请原公证执行不予受理
同条明确,债权人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决定起诉前应评估主张范围及已有执行状态,不能默认多交几份材料就能让两家法院同时按不同金额强制追款。
这里需要核正式受理状态和对应公证文书,不将诉前咨询、寄送材料或预登记等同案件已经受理。诉请、事实和公证记载应保持诚实一致,也应如实说明其他程序及已经获偿情况,避免对同一款项提出相互冲突的陈述。
已经执行后再诉,法院可终结执行并区分未争部分
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诉讼受理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原公证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的部分,法院可以准许。不是债权人一递诉状原执行便自动消失,也不是所有无争议部分必定随之停止。
请求保留未争部分,应明确本金、期次或项目如何分开,与诉讼争议是否重叠,附已经执行和受偿记录。若争议本身影响整个债权基础,就不能仅靠自己在表格中划一道线,宣布其他部分从此完全不受影响。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效果,不能反套给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执行;其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继续的应继续。不同身份有不同衔接,不能用案外人提诉一般不停执行,推成债权人本人也始终可两路并行。
法律服务应先交付争议与未争范围、诉讼受理和执行节点、拟请求及净受偿清单,再决定如何衔接。起诉是为了依法查明真实权义,而不是制造第二套重复清偿;已经收到的款项应在两程序中准确反映,不因更换程序就重新计算成尚未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11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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