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或服务合同被一方主张无效,对方又据合同约定要求仲裁或到特定法院诉讼,不能只凭主合同效力有争议就认为争议解决安排一起消失。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对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设置了独立保护,但这也不等于任何仲裁、管辖条款都当然有效。
主合同效力与争议解决条款分别审查
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其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其作用是让当事人对主交易发生争议时,仍可依法利用有效的争议解决安排,而不是尚未判断合同就先宣布所有程序约定均失效。
例如争议核心是货物买卖效力,不能仅用买卖无效一句话否定独立存在的仲裁安排。反过来,已经依法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也不等于实体合同必然有效;处理程序与最终实体结论属于不同问题,不能相互作证明。
独立性不替代条款自身的法定条件
需要查看条款是否真实存在、适用范围是否覆盖本项争议,签署、授权及法定有效条件如何。约定仲裁的,须核当前适用仲裁法律和相应条件;约定法院管辖的,也不能违反法定级别、专属管辖等要求,不因第五百零七条便可随意选择任何法院。
同一交易有总合同、订单和补充协议,争议解决文字冲突时,应结合完整关系依法解释。不能只摘出对自己方便的一页,也不能在签约后单方发一份新格式文件,便认定对方已经同意更换全部程序安排。
收到诉讼材料后别只围绕无效争论
若认为依法应适用仲裁或其他有效约定,应及时核对程序阶段及相应异议要求,依法提出具体理由和证据。不能只在实体答辩最后写一句合同无效,便假定已经有效保留全部仲裁或管辖问题;期限及法律后果须按实际程序审查。
对方已经提出条款无效的,也应明确回应是签署真实性、事项范围还是其他法定原因,不把主合同违法作为唯一答案。需要提供原件、签署版本或授权的,通过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事后补签一页争议解决条款来制造既有约定。
咨询时同时带主合同和争议解决材料
合川企业可整理所有签署版本、补充变更、往来确认及已经收到的法院或仲裁文书,说明实体请求和认为程序有误的具体原因。选择争议解决路径时还应考虑依法可采取的保全、执行及费用,但不承诺换一个机构就能取得有利实体结果。
最终形成的意见应分别给出主合同可能的效力、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及当前应采取的程序动作。二者结论可能不同,把它们拆开处理,能够避免因一句合同可能无效而错失及时提出程序主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