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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后来被宣告无效,已经履行的许可费就必须全部退还吗?

专利被宣告无效,原则上视为自始不存在,但不表示所有已经履行的专利许可费都会自动全部退回。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了特定不追溯情形和相应例外。许可合同履行、恶意损失与是否明显违反公平,应依各自条件处理,不能只拿无效决定作一张全额退款结论。

无效的基本效果与不追溯规则要一起看

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无效前依法作出并已执行的侵权判决、调解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设有不追溯安排。

因此,许可人不能只引用自始不存在以外的半句话说从此绝不负责;被许可人也不能只引用基本效果,就忽略合同已履行等法定限制。需要核对的是具体发生了什么、何时以及哪些部分确已履行。

尚未履行与已经履行不能混成一个总额

已支付哪些费用、支付对应的期间和授权,实际实施到何时,都应有合同和凭证。预付未来期间费用与过去已完成的使用,不宜未经分析便作同一处理;欠付部分的后续请求也要按真实履行和法律规则审查。

合同是否另有专利状态、风险分配、返还和其他承诺,应结合效力判断。不能为了把所有钱算成已履行,事后倒改许可期间;也不能把实际长期使用获益写成从未取得任何履行。

恶意造成损失与明显不公平有独立门槛

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不返还许可或转让费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全部或部分返还。这两项不是只要专利无效便自动成立的统一退款公式。

主张恶意应有具体事实,主张明显不公平要说明合同、实际利益和相关情况,不能仅靠自己觉得收费太贵代替。专利无效也不等于曾经许可的人必定明知无权;对相反证据及风险约定应依法一并审查。

结算前把专利状态与费用期间对应

合川企业可准备无效决定及其状态、许可合同、付款、实施和通知记录,列出每笔费用对应的工作和期间。对需要继续使用的其他技术或独立服务,也应与专利许可分别识别,不把全部合作款无差别归入同一笔专利费。

协商或依法争议解决时,明确请求依据是未履行返还、恶意赔损还是明显不公平,并避免重复计算。准确理解第四十七条,是同时尊重无效基本效果和法定不追溯边界,而不是任意选择其中一句作全部结论。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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