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向外展示后,只要六个月内申请专利就一定不影响新颖性,这种理解并不准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只为法定情形设置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普通营销、自行公开上传或不符条件的展会,不能仅凭还没满半年就一概进入保护范围。
先查公开了什么,何时对公众可知
内部保密讨论、向承担保密义务的人披露,与公众能够获得技术内容不完全相同。应保存公开的文件、图片、视频、参与范围和保密安排,说明实际披露到何种程度,而不是只记得某天参加过活动。
专利类型和拟保护方案也应明确。公开内容是否足以影响新颖性,需要与真实申请及技术特征核对,不能只凭产品名字相同或者外形照片相近,就直接认定必然能授权或必然不能授权。
六个月内的例外有四类法定条件
第二十四条列明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首次公开、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首次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等情况。
这些条件不能被普通商业宣传的名称替代。活动海报上写国际、技术交流或者公益,不表示当然属于法定情形;适用范围及证明要求应依法核验,不能事后把自己的营销活动改称被迫泄露。
适用例外不等于延长了所有申请期限
应准确计算申请日前六个月与相应公开时间,并依法核对需要办理的声明和证明。该条解决特定公开对新颖性的影响,不能代替其他授予专利条件,也不自动延长另有优先权或程序期限。
当事人不宜先把全部技术公开,打算日后再挑一个例外补救。即使可以主张,也要准备真实活动、公开内容和相关原因的材料,不能仅凭自己写一份情况说明就保证符合;不同国家的申请还需核对各自制度。
对外发布前安排申请与保密路线
合川研发团队可以将拟申请、拟发表和拟参展事项放在同一时间表,提前确认披露范围及申请策略。向合作方发送技术时,应根据真实需要采用合法保密安排,不把口头说请保密作为所有风险的唯一控制。
已经公开的,应立即保留原始资料并向适当专业人员说明,评估具体法定例外和其他授权条件。正确利用六个月规则,需要先回答属于哪一种公开,不能将它当作任何技术发布后的通用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