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下一幅摄影作品原件,准备摆入展厅,还计划扫描后放到网站和商品宣传页上。已经买下实物,不等于同时获得全部著作权。合川收藏者或企业应将原件展览、扫描复制和网上传播分别核查,不能把一张写有作品买卖的收据当作所有用途的授权。
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属不同主体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改变著作权归属,同时对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出特别安排,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能够依法证明拥有相应原件,是适用该项展览安排的重要基础;仅租借到一张复制品、买到普通印刷海报,并不当然处于相同地位。
合同是否另有明确许可或权利转让,应逐项看范围。卖方本人不是作者或著作权人的,不能仅凭其保证“可以随便用”就认为所有权利均已取得。应保留作品识别信息、原件流转依据、交易合同及交付情况,必要时核实卖方具有何种授权。
展示原件和制作新复制品不是同一行为
在相应条件下展览所拥有的摄影原件,与把原件扫描形成数字文件、批量印成宣传册或提供公众按需浏览,涉及不同权利。对后面这些行为,应结合著作权法第十条及许可安排判断,不能把原件展览权直接扩张为不受限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例如用于展览的原件可以依法摆放,不意味着就能将高清扫描图交给合作企业印包装;把网上使用称为线上展厅,也不能仅凭名称改变实际使用方式。是否属于法定不经许可的情形,应另按其严格条件核实,而非因为宣传免费、署名了或注明不商用就当然免责。
未发表原件与作者身份另有边界
第二十条还规定,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后,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它解决的是依法取得该原件后的特定展览问题,不是允许任意首次网络发布或转让作者姓名。作品的署名、修改和完整性等权利仍应分别尊重。
展示时不应擅自把作者改成收藏人,也不宜为宣传需要裁去原作重要内容、改变画面后仍声称是原作原貌。具体加工是否构成侵害,要结合授权、作品及实际影响判断。摄影画面另涉及他人肖像、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也不能因取得摄影作品某项权利就完全忽略。
制定用途表比一句全权使用更清楚
企业可以先列实体展览、网站缩略展示、高清下载、宣传册印刷和向合作方提供等实际用途,再核每项已有的权利基础。需要许可的,就授权主体、权利种类、期限、地域、用途及是否可再许可作清楚约定,避免合同只写图片一张、价款一笔,后续各自理解不同。
已经上线但范围不明的,应先核实际传播与许可,及时停止没有依据的扩用并依法协商,不能事后修改收据假装原本已获全部权利。保留网页和用途版本也有助于说明真实使用范围。把实物收藏和作品使用分别安排,既能合理展示购买的原件,也能避免将有限用途扩大成无法解释的商业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