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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买到的物品确认为遗失物,原主人追回时要偿还购入费用吗

经拍卖买入一件物品,后来有人证明这是自己遗失的财物,买受人是否必须无偿交还?合川当事人不能只凭已经付钱就拒绝原主人的一切请求,也不能认为物品曾经遗失,受让人的真实购入费用就一概无需考虑。遗失物追回有专门规则,应与普通无权处分后的善意取得分别审查。

先确定争议物确属遗失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主张者应证明自己的权利、物品特征及遗失经过,受让人则应说明取得来源、交易和实际占有。品牌型号一样、曾经拥有相似物品,都不当然足以证明当前这一件就是原物。

可以用编号、购买及维修资料、原始照片、保管和遗失记录相互印证。发生诈骗、盗窃或者涉及刑事追缴时,还可能适用相应规则,不能不辨来源一律按普通遗失物的民事协商处理。物品被抵押、合法转让或者由他人保管,也不能仅因原权利人现在拿不回来就改称遗失。

两年从知道受让人起算,不是从丢失日起算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发现丢失的日期、找到物品的日期与知道受让人的日期,应分别留存,不能直接拿丢失已超过两年作为全部免责结论。二年期间及具体请求的适用,应结合实际知悉情况依法判断,不能由任一方随意改写时间。与此同时,原权利人也不宜在已经能够识别受让人后长期不处理。

经拍卖或者合格经营者购得,有费用返还安排

同条明确,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原主人仅说东西原来是我的,不足以跳过这项规定;买受人也不能脱离真实支付和取得方式,任意给原物重新标一个高价。

应提供拍卖成交、付款、交付等资料,或说明经营者身份、经营资格和对应交易。普通私人之间交易,不能只因借用一家店的收款码就当然认定满足条件;明知来源违法、恶意串通或虚构价款的,也不能以拍卖名目直接取得保护。对每项主张费用,应列明支付对象、金额、凭证及依据,不把另行估算的涨价利润和一切附带支出自动装入购入费用。

涉及特定司法处置、既有裁判或者其他特别规则的,应同时审查相关程序及文书,不能只凭交易页面写了拍卖就给出统一结论。

原主人付费取回后,还可依法追偿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与受让人继续保有原物、原主人向转让人另求赔偿,是不同的实际安排,同一损失不能在多个主体之间重复获得清偿。

协商交接可同时写明具体物品、权利和交易资料、依法应付费用、交付日期及后续追偿保留。权属或费用仍有实质争议时,应通过合法程序处理,不自行强拿,也不以拒绝提供来源迫使对方接受任意价格。先查清是否遗失物、取得途径与期间,再谈交物和费用,才能把真正有依据的请求落实。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