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出用购物卡抵货款,先确认是否真实同意、卡的可用权益与实际交付。债权人收到一张卡不一定已经完全清偿,签了抵债协议也不必然说明卡面金额均可用。
合意与履行分开
协议写哪些债务、多少金额、何时以何方式抵清,完整保存。债权人可以依法决定是否接受,债务人不能单方发卡就要求核销。卡的发行主体、余额、期限、使用限制及权利负担需核实,不能把标称面额直接当现金。
到期债务以物等抵债,依法需结合协议与实际履行审查;未按约交付可用权益时,是否主张原债或协议责任,按法律与约定判断,不能同时重复索同一债务。卡来自第三方也应核合法来源,不使用来源不明或侵害他人权益的卡。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原债 | 合同、对账、到期与已付 | 尚欠哪笔 |
| 抵债 | 真实协议及条件 | 同意用什么抵多少 |
| 交付 | 卡、核验、使用或限制 | 是否完成约定清偿 |
把失败处理写在协议里
约定余额不符、无法使用、发行方异常、到期或退款时的核查和责任,写明原债何时消灭及已用部分怎么算。不为平账虚构商品交易或发票。
如先收部分卡试用,可明确暂存或部分清偿,保留未处理款项。发生争议及时保存权益状态和原始记录,不只交一张无法查余额的照片。最终结算扣除真实已经取得并依法抵清的部分。
合川供货人接受异地发行购物卡时,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权益,不因发行方名气就等同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