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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终结后发现隐匿资产,追加分配的两年从哪里起算

企业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债权人才发现公司曾把设备藏在关联仓库,或仍有一笔应收账款未被处理。此时应查追加分配条件,而非直接把设备拉走抵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两年内可请求法院按原分配方案追加,并对不足支付分配费用的财产另作处理。

先核终结的法定类型和日期

该条针对依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终结的程序,包括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以及无可供分配财产或最后分配完成后的终结。不是任何名为结案、预重整结束或计划批准,都自动进入同一追加分配路径。

两年从相应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应取得裁定及日期,不能只从自己发现资产时起重新算两年。破产企业注销、管理人通知和终结裁定各有时间,不宜仅查登记注销日便估算是否仍可申请。

新线索必须能指向依法应分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包括依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条应追回的财产,以及破产人其他应供分配财产。可核无偿处分、可撤销的个别清偿、隐匿转移以及高管非正常收入等真实线索,但具体是否应追回仍须满足相应法律条件。

仓库里有一台机器,不等于机器必然属于破产公司。应保存取得、付款、账册、占有及转移材料,说明为何属于债务人财产或应追回范围;第三人寄存、自有或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部分不能一并纳入。发现线索也不等于已完成追收。

追加仍按原方案,不给发现者当然独占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说明终结节点、资产线索、权属及原分配情况。追加应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而不是由申请人按原欠款自行扣留全部价款。其余债权人的法定顺位及分配利益仍应依法处理。

财产价值、查找与处置成本、已受偿情况应真实报告。对需要另行追索或确认的事项,不宜承诺申请一交便立刻有现金;更不能先私下取得资产,再将全部搬运和调查报价作为当然优先费用扣除。

财产太少,法律并非要求不计成本再分

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追加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不是将小额财产交给管理人个人,也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先人为提高费用,使全部资产免于依法分配。费用和财产应按实际情况核查。

这一路径与普通执行终本后发现财产恢复执行不同,也不自动增加股东、保证人的实体责任。准备材料时,分别列原裁定、原债权及受偿、财产证据和预计处理事项,请求依法核实。追加分配保护遗漏财产上的共同清偿利益,不能被当成先找到先拿走的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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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