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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诉讼还没判完,破产程序终结后提存款可以等多久

公司破产分配时,一笔货款诉讼尚未判完。其他债权人希望尽快领取,争议债权人又担心判完后没有财产可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提存分配额衔接两端,但程序终结后也不是无限期等待,应与普通未领款和附条件债权分开处理。

提存针对未决债权的分配额

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将其分配额提存。需要提交在诉、在仲裁的案件信息、争议请求及进展,说明为何属于未决。仅发送一封准备起诉的律师函,不能当然代替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状态。

分配额还应结合依法审查的债权基础、可能性质、顺位及分配安排核定,不等于把原告诉请总额全部现金留出,更不意味着管理人已经认可全部实体请求。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偿的,应真实反映,不让同一部分重复预留。

等待裁判不必阻止其他分配进行

本条用提存保留相应款项,不能仅因一项争议尚未审结,就推定所有其他债权人永远无法分配。反过来,也不能以想尽快结案为由,忽略已经知悉的未决债权,直接把相应份额全部支付给其他人。

债权人可以核对分配方案是否列明该项、金额和处理方式,对遗漏或错误依法提出具体意见。实体债权是否成立,仍由相应程序处理;管理人将款提存,并不能替代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两年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将提存额分给其他债权人。该起点不同于第一百一十八条未受领款的最后分配公告,也不从本案诉讼立案日、管理人收申报日另算两年。

应保存终结裁定、公告与争议案件进展,及时提交生效文书及受领所需证明。不能仅说诉讼一直在打,就认为法律期限自动停止;能否实际领取、还存何种障碍,须在期限内具体核查处理,而不是等两年后再第一次查询。

程序终结不等于管理人无须处理全部在诉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管理人注销后终职设置诉讼仲裁未决的例外。相关主体应依法衔接在诉材料及财产处理,不让一个登记注销状态代替尚需完成的程序。不过,该职务例外也不能被解释成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提存款永不再分。

实际办理时,将实体争议、预留分配额、终结时间和受领条件分别记录,要求管理人说明依法处理情况。最终获支持多少、应归哪类债权及此前已收金额,都应与领取数额对应;既不因未决当然失去所有保护,也不以仍在争议为理由要求其他债权人永久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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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