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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债权人会议以后还想再开会,四分之一债权额怎样提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结束,后来出现新的经营、资产或监督问题,几名债权人希望再次开会,是否只能等管理人愿意安排?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区分第一次会议与以后的会议。对后续会议,法律列出法院认为必要以及管理人、委员会或达到一定债权额的债权人提议等启动情形,不能把其中一方的沉默当作所有人都无权提出。

首次会议与后续会议的启动规则不同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会议,则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原来开过一次,不意味着其余全部事项都可永久不再提交会议。

应先核此前究竟有没有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主席及当前程序状态。管理人举行一次普通情况说明会,不一定等同依法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的同一事项想要改变,也应说明新的问题和依法重新处理的依据,而不是无限重复要求投票。

债权人提议门槛看债权额而非人数

条文对应的是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不是全体债权人人数达到四分之一。几家小额债权人联合签名,与一家债权额较大的债权人提出,是否达到条件,应依据合法债权状态和金额核对,不能只数签字页有多少人。

债权已确认、仍在争议、发生转让或清偿的情况,应如实披露,请求对提议资格及计算依据进行核实。不能将同一笔债权重复列在几个主体名下凑数,也不能拿未经审查的最高申报总额直接宣布已经达到法定比例。

提议应向会议主席提出具体事项

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的路径。第六十条规定,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应核实际指定文书及联系方式,将拟议事项、理由、现有证据和相应债权额依据书面列明,取得提交记录。

仅在公开群里表示希望开会,与按明确对象提出可处理的议题不同。需要讨论继续营业、监督或其他事项,应解释为何属于会议职权及当前需解决什么问题,不让一份笼统要求开会的文件代替全部事实。具体组织、通知和表决仍须按法定程序衔接,不能由提议人自行宣布某天必须通过自己方案。

未达比例也不要把所有监督路径混为一谈

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分别有条文列明的提议途径,法院也可在认为必要时召开。某一债权人自身金额未达四分之一,不代表可以伪造他人授权凑票,也不等于其具体查阅、监督或异议权利一概消失,应按所要解决的问题另核相应依据。

债权人希望取得文件、纠正一项债权表记载,未必都要以重新开会为唯一前提。正在计算诉讼、复核或其他法定期限的,也不能认为已经要求开会,就可以等会议结果后再处理一切程序。

合川企业可以提交一份可核验的提议书

列明现有会议及主席、联合提议人和债权依据、拟议事项、为何需要后续会议以及附件,向适当主体提交并保留回复。对资格或后续安排存在争议,应说明具体缺项,依法请求核实,而非自行召集几人就宣称形成约束所有债权人的决议。

依法提议解决的是集体程序能否再次启动;会议召开后谁有表决权、采用什么门槛、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仍需分别判断。达到提议条件,也不意味着自己的实体请求已经获支持或分配比例必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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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