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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允许部分债权延期,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会一起延期吗?

债务公司重整计划把货款延期并按比例清偿,保证人便通知债权人,自己也可以按计划只还同样比例。合川企业应分清计划对债务公司的约束,与债权人对保证人原本享有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明确,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

一、先核保证责任是否真实成立

取得保证合同、主债务、签署权限、责任方式和范围,核对是否已经依法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第九十二条保护既有权利,不会替债权人补出原来无效、已消灭或不在约定范围的保证责任。

自然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及其他增信安排,可能需按各自规则审查。文件写支持还款,不一定等于保证;承诺共同负债,也可能涉及债务加入。不能因为重整需要多找一个付款人,就把所有联系人都列成保证人。

二、计划减免不直接给保证人同样优惠

计划规定债务公司延期、债转股或减免,是依法集中调整债务的安排。不能仅因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投赞成票,就无条件推定其已放弃对保证人的全部剩余权利。

但债权人另与保证人达成真实有效的变更或豁免协议,仍应依法核查,不能借第九十二条否认自己明确作出的独立承诺。把计划内容、表决文件和保证人另签协议分开阅读,才能判断究竟有哪些权利被处分。

三、不能把计划延期当成可以不管期限

债权人应及时核对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依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的要求,不应只等债务公司数年计划执行完毕才首次主张。保证期间、主债务时效及已经发生的程序行为,各有其规则,不能被一句重整中全部替代。

收到保证人的免责回复,可以依法明确保留权利并研究适当措施,保存送达与接收。对一般保证先诉抗辩及债务人破产等法定情形,也需结合真实程序判断,不机械地把每一保证都当连带保证。

四、从两个渠道受偿仍须扣减

债权人在计划中已收现金、依法完成债转股等清偿,和保证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应按具体法律性质记录,不能就同一债权重复获得全额。是否已经清偿多少、以何价值核销,应以有效计划和真实履行为基础。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求偿申报也有相应规定。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申报时,应核防止重复申报与重复受偿的安排,不让同一笔债务以原债权与求偿两个名义在计划里重复分配。

五、形成计划与担保双轨台账

分别列债务公司计划条件和执行状态、保证责任范围与期限、各方已收金额及剩余数额,附相应文件和流水。主债务与保证争议涉及不同主体及程序时,按实际情况衔接。重整计划保留的是对他人的合法权利,不是保证所有担保必然有效或所有损失都能收回。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