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股东会要求负责人列席说明,对方认为财务和经营属于内部秘密,自己可以不参加。公司法对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列席和接受质询有明确义务,但这与某位股东私下要求随时交出全部资料不同。先确认是谁、依何种程序提出什么要求,才能判断应如何履行。
法律要求的列席与质询有具体主体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列席并接受质询。它不取决于高管愿不愿意接受监督,也不能因为自己不是股东就一律拒绝。需要核真实职务及要求是否由适当的公司治理程序提出,不拿未经形成的个人邀请冒充股东会决定。
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实际要求应能查明,避免被要求者只收到一条不明来源消息,根本不知道何时说明什么。确有客观不能到场等情况,应及时真实反映并依法处理,不能假装没有收到,也不能通过故意安排无法合理参加的时间制造拒绝履职结论。
说明事项应与公司治理和真实问题对应
可以围绕相应重大交易、经营结果、资金和履职问题提出具体询问,列事实和需要解释之处。对同一亏损,应区分经营风险、决策程序和可能违法行为,不因结果不好就直接要求高管承认全部赔偿责任。接受质询是说明和监督环节,不等于已经认定其有过错。
被要求者应依据掌握的真实资料说明,暂不能确认的,讲清原因和需要补充的事项,不能随意编造数字。会议记录宜反映所问、答复、保留和后续提供安排,不把一句已作充分说明当作所有争议已经解决的证据。
商业秘密不能成为全面拒绝的口号
履行法定义务与保护秘密应依法协调,可以在必要范围、适当人员和保密安排下进行,不能只给所有经营信息贴秘密标签便拒绝列席。股东也不能以质询为由,要求公开无关客户资料、个人隐私或把全部信息向社会直播。
需要查阅、复制具体公司文件的,应另外对照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等适用范围和程序,不能把会场提问直接扩大成有权带走所有账册原件。列席义务、文件知情权和对外公开,是不同问题,应各自依法判断,不以其中一项存在便省略其他条件。
没有解决的事项,记录并依法选择后续途径
涉及真实资料缺失,可明确补充范围、人员和时间;发现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线索,应依法核对监督、诉讼或其他相应程序。不能只因未得到满意回答就自行扣押高管私人财物,也不把一次说明会当作对一切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最终裁判。
合川股东处于异地时,按合法会议安排准备问题和参与,身份、授权及记录需真实。高管对问题有异议,也应说明具体超出何种范围或存在何种障碍,而不是以一句股东不是我的领导排除公司法义务。是否有实际损失和个人责任,仍须对应事实另查。
让会议结果成为可跟进的治理记录
记录谁依法提出要求、谁参加、哪些问题已答、哪些待核及后续措施,避免会议结束只剩双方情绪描述。列席接受质询既不是任意公开秘密,也不是高管可以选择的礼貌配合。把主体、程序与问题清楚对应,才能使股东会监督落到真实可核验的事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