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方提供普通货车,托运人认为没有“粮食专用”字样就绝对不能运输。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并未把所有非专用车船一律排除,而是明确非专用车船应具备必要的铺垫物、防潮湿等设备,相关物品还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政策要求。
可以核非专用条件,不等于普通货车无需检查
运输工具、容器首先必须完好,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应查此前装载物、污染风险、车厢或容器状况及实际防潮铺垫措施。仅出示一张外观照片,不能证明之前装过有害物后已经具备合法安全运输条件。
该条同时禁止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也禁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对这些禁令,盖上篷布或者分别封袋不能作为普遍豁免。具体粮种、包装方式、技术规范和政策另有要求的,仍需对照执行,不自编一套全国通用清洗步骤代替技术条件。
把承运约定落到真实交接资料
涪陵企业可在订运前核车辆、容器及必要设施,在装货交接时保留合法取得的状况记录,约定运输途中异常的联系和处置方式。第二十二条要求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情况时,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本文不保证完成一张检查表就免除一切质量损失责任。发生交付争议还要核合同、实际污染形成时间与损失,既不把非专用三个字直接当作违法结论,也不把形式上的防潮装备当作粮食安全的全部证明。
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第4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267),第二十一、二十二条,非专用车船必要铺垫防潮条件与被污染、混装禁令分别核,非所有普通车辆一概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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