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已获知某批粮食出现新的质量安全风险线索,但年度监测计划没有安排这一项目,是否只能排到下一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风险信息后立即组织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监测计划,并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计划不是延后核查的统一理由
年初任务安排与新增风险处置不是互相排斥的两套工作。需要区分线索来源、涉及批次、可能影响范围及已经掌握的事实,由有权部门依职责核查。收到线索不等于未经核实就直接认定企业违法,也不能因此把所有风险监测数据自动当成处罚定案结论。
第八条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成果,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结果共享的机制。调取已有可靠资料和进一步核查可以衔接,不必以尚未启动一轮全新普查为由,对明确线索不作处理;同时,也不应把与本批无关的旧报告硬说成已经排除了风险。
形成线索到处置的真实时间线
涪陵粮食经营者收到核查要求时,可以提供入库、质量和流向资料,说明真实状态与已采取措施,不补造此前不存在的检测。有关处理记录应说明信息获知、核查启动、计划调整与风险措施之间的联系。
本文不规定某条线索必须在几小时内形成最终结论,也不把风险信息等同于已证实事故。重点是新增风险不能只因原计划未列而长期搁置,依法核查、防控与后续认定各有其事实基础。
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第4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267),第七、八条,获知风险立即核查、视情况调整计划与风险防控,不以监测线索直接替代违法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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