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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粮库有中央储备和商业粮,质量监管都只按库址归地方部门吗

同一仓库可能承储不同层级政府储备,也可能同时保存商业粮,质量监管能否只按库房地理位置统一认定为地方县级部门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对地方监管与中央政府储备的垂直监管分别规定,需要先核实际储备任务和粮食性质。

中央政府储备有垂直管理机构监管路径

第三条第一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及政策性购销质量安全监管;第二款明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不能把“中央企业所有”直接等同“库里全部是中央政府储备”,也不能因中央储备实际存在,就推定其所有商业粮都退出地方监管范围。

识别时可核真实承储任务、粮权与分账资料,列明具体批次属于中央储备、本级或其他政府储备,还是商业粮。受同一家企业管理、放在同一园区,不会自动消除不同任务性质。

检查频次也要识别监管主体与任务

第三十七条区分国家部门组织抽查、垂直管理机构按季度巡查等要求,以及地方结合年度计划开展监督抽查。不能从地方原则每年不少于两次,反推出垂直管理机构对中央储备也只能一年查两次;亦不能用企业自检记录充当已经接受相应监督的证明。

涪陵承储经营者可先形成按任务和货位对应的性质清单,再核来文机关、检查对象及要求。对监管衔接有疑问应据具体批次如实核明,不能随意选一个较方便的部门以排除其他合法职责。本文不设定当地机构地址或承储资格,也不把中央储备身份说成企业可自由处分粮食的凭证。

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第4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267),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央政府储备垂直质量监管与地方地域监管按真实粮食任务识别,区分所有制与储备性质、监督计划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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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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