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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参加复议只派外聘律师,不派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吗

行政决定进入复议,被申请机关把全部出席事务交给外聘律师,称专业问题由律师答复即可,申请人是否只能接受这一安排?现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机关一方的人员配置作了特别要求:被申请人应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它不是禁止机关取得法律专业帮助,而是要求机关自身也依法承担程序参与责任。

两方代理规则不能相互照搬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并要求提交载明事项、权限和期限的委托书。机关一方不能援引这条,就把“可委托律师”读成可以没有任何本机关工作人员。

反过来,被申请人需要工作人员出席,也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找律师或由单位员工代替本人。先确定谁是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再分别核授权及人员身份,不能把申请机关的窗口联系人当然当成本案授权代理人。

人员到场不替代机关书面举证

依法指定人员只是程序安排,并不说明原决定已合法。被申请人仍须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在收到申请副本后依法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会场上能流利说明政策,不能补成原行政程序中并不存在的调查记录。

申请人也应围绕原行为提出具体异议。工作人员未参与原案,可能需要核查后说明,不能因此自行推定该行为必然无效;但机关不能把所有事实问题都推给没有材料的律师,以此回避其应负的说明和证明责任。

发现只派律师,记录事实并提出明确程序意见

涪陵读者可核参加人员身份、委托文件及主持机关实际记录,明确指出缺少依法指定工作人员的情形,请求复议机构依法处理。保留正式通知和自己的书面意见,不公开传播无关身份证件,也不因提出异议便擅自拒绝参加全部程序。

是否需要补充人员、调整安排及对案件处理产生什么影响,应依实际程序判断。第十八条本身没有规定“只派律师就自动判申请人胜诉”,不能自行创造这一结果。材料准备的重点仍是让有责任的机关参与说明,并继续核事实、权限、依据和救济请求。

最终可形成参加人及授权清单、未回应事实清单和已经提交的程序意见,三者分别保存。即使人员问题后来纠正,也应核查实体争议有没有真正被回答,而不是只以会场出现一名工作人员就结束审查。

依据:[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第十八、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七、四十八条;该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按2026年11月4日有效规则讨论,不以旧版条号替代。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