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新增弃渣场,不能只在竣工图上补一个位置
生产建设项目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施工中拟增加弃渣场、扩大土石方或改变重要防护措施,应先判断是否触发补充修改和重新审批。现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对方案重大变化和新增弃渣场分别设定条件,不是所有变化都只需施工单位签证。
涪陵山地、丘陵等符合适用范围的真实工程,应将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图、现场扰动和土石方账对应。项目立项、环评或排污许可各有作用,不能用已经拿到一份环保文件概括水保手续已全部完成;小规模无需编方案的情形,也仍有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义务。
是否重大变化,要按原方案和实际变化逐项比
第十六条列明,新增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或治理区,防治责任范围或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特定线型工程横向位移达到规定比例,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以及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变化可能使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等,应补充或修改并报原审批部门。
不能只用工程总价增幅判断,也不能把几次变动各算一次较小增量,省去与批准方案的完整对照。因扰动范围减少相应减少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的,条文另有无需补改的说明;适用该例外要有真实面积和数量关系,不以降低防护标准冒充少占地。
新弃渣场有独立的弃渣前审批节点
第十七条针对方案确定范围外新设弃渣场,以及弃渣量增加导致场地等级提高,要求开展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即使其他指标尚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也不能因此跳过这一独立判断。
新场地可租到、村里同意或者承包方愿承担全部损失,不等于水保审批完成。应核位置、用地等合法条件、预计弃渣量、场地等级和措施,技术论证由相应专业主体负责。土石方综合利用与实际弃置还需如实区分,不通过将废渣改名回填料掩盖未经批准倾倒。
批复久未开工,也要核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规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三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部门按规定期限书面通知意见。起算用批准和真实开工时间,不是后来换设计单位的日期,也不能把申请复核当作已经获得认可。
变更审批、重新审核和工程内部设计调整有不同触发,材料中应写清所申请事项。原审批机关发生依法调整的,按现行职责确认接续,不让代办人员随意选择一个与项目无关的窗口办理所谓备案。
工程合同应把土石方去向和资料配合落实到人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可在设计、施工、运输及技术服务合同中列明批准位置、可用容量、测量台账、变更提出和停等条件、合法替代去向、费用及真实资料交付。承包方已收弃渣运费,不表示建设单位可以不核其实际运到哪里。
发现实际已偏离方案,应依法采取控制、整改和办理措施,保存真实时间线及必要现场记录,不补造原本不存在的审批。谁应承担新增工程费、停等损失或违约责任,应按合同义务、成因与合理减损核实;内部追偿不能替代对外法定义务。
投用前验收必须能解释批准方案如何落实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涉及按标准组织验收、公开和报备,未依法履行方案手续、弃渣不在批准专门场地、措施未落实或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等,均影响验收结论。不能为了交付日期,将报告中未完问题全部改为已整改,或者把验收备案当作自动免责。
委托审查可形成原方案与变更量表、弃渣场论证及批复、现场台账和整改验收对应。技术评审与企业委托编制费用也须分清,不编重庆统一包办价;法律意见帮助明确程序与责任,不能替代场地安全和水保技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