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律师审查目标公司的工程合同,是否还须保证该合同商业上划算

最高法公开案中,达维律师事务所为天威新能源的跨境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收购后,天威认为目标公司此前签订的工程合同重大不利,指责法律意见错误或误导,请求赔偿5亿元并退还律师费。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中国(涉外或区际商事)公开案例研究;供涪陵读者参考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318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工程合同属于审查范围,不等于承担全部商业判断

最高法公开案中,达维律师事务所为天威新能源的跨境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收购后,天威认为目标公司此前签订的工程合同重大不利,指责法律意见错误或误导,请求赔偿5亿元并退还律师费。争议不是律师完全可以不看工程合同,而是股权交易法律审查的边界。

法院将法律阻碍与价格风险分开

公开裁判理由指出,与股权交易密切相关的工程合同应列入审查,但须审查的是是否存在阻碍交易完成、对股权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定,不应扩张为对工程合同自身是否公平合理作保证。否则等于要求律师用法律风险提示替投资人完成独立商业决策。

目标公司签订的是没有封顶价格的成本加成合同。该选择本身并不违法,法院未将其直接认定为影响股权交易的法律风险。律所关于未载控制权变更条款、无其他对拟议交易重大不利约定的意见,被认为符合审慎合理标准,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不能反向变成法律尽调的概括免责

这一结论以原委托关系、交易目的和实际审查内容为基础。它不表示律师可以遗漏控制权变更同意、终止权或其他真正阻碍收购的条款,也不说明任何写在意见书里的免责语均有效。投资定价、工程预算和法律审查应相互配合,各自由真实约定确定范围。

涪陵企业委托跨境并购服务时,可以将交易完成条件、重大合同的法律约束、商业测算及技术估值的责任分列,记录律师实际取得的合同版本与问题回复。出现损失后,先指出哪项受托法律任务未尽,再讨论原因和损失,不能只从收购后的经营不佳倒推法律服务必然违约。

本文为最高法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也不承诺其他法律服务纠纷均同结果。摘要给出一、二审案号,但未披露具体裁判日及全套委托文件,不补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3年9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最高法第四批案例8完整公开摘要、裁判理由及已公开案号;具体裁判日期未知,不冒完整判决。。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