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另写付款承诺,何时可能同时受到原仲裁约定约束

本文分析广东法院公开典型案例第九案,非本所承办。华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非诉法律服务、律师费及仲裁。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合同特别约定中手写,承诺一年内支付某律师事务所刘某某一百万元;合同由公司、刘某及律所相应签章。

内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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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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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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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广东法院公开典型案例第九案,非本所承办。华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非诉法律服务、律师费及仲裁。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合同特别约定中手写,承诺一年内支付某律师事务所刘某某一百万元;合同由公司、刘某及律所相应签章。律所申请仲裁后,刘某、华某公司共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争点是该个人承诺的性质及其与原仲裁协议的联系。

个人承诺不能仅凭签字身份定性

公开材料记载,承诺人知悉、认可仲裁条款,自愿加入债务,且没有明确排除仲裁或者另行约定争议解决,法院据此认定其受到相关仲裁约束。重点是个人加入债务的真实意思及对仲裁的认可,而不只是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在合同签章,与以个人身份承担债务可能不同;保证、债务加入和代为联系亦有各自条件。不能把所有写有我会处理款项的便条一概当成个人连带付款,更不能据原合同有仲裁,便对任何工作人员自动扩张。

将付款义务与程序合意放在同一证据链

涪陵企业和个人可保存原合同、仲裁条款、手写承诺原件、形成背景、往来及履行情况,核承诺人是否了解条款、以什么身份作出何种承诺,有无明确另行安排。若对签字或文字有争议,应依法核真,不补造事后认可记录。

本案公开稿未披露具体案号、法院和裁判日期,本文不添加。可借鉴的是特定债务加入和认可仲裁事实的组合;新案存在明确排除、不同承诺性质或其他有效协议时,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不能据一百万元公开事实制作固定收费或赔款承诺。

依据:[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6年6月17日发布)](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mpost_1843773.html),公开案例9:个人知悉认可条款且自愿债务加入未排除仲裁的具体事实组合。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