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实际参与校园配餐的公司已经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法院为何仍撤销处罚和复议决定?最高法公开案例八显示,调查没有查清中标企业是否共同经营、可能遗漏应受罚主体,是实质事实问题,不是只需补个盖章的形式缺口。本案非本所承办。
二〇二一年九月,某小学学生进食午餐后不适。调查发现后勤服务公司和投资公司无证经营校园集体配餐,涉及五所学校。监管部门处罚两公司,复议维持。两公司起诉时主张经营时间短、已经申请许可并取得受理回执,又提出科技公司才是中标方,应负主要责任。
三方没签一份总协议,也要看真实经营分工
法院查明,科技公司中标并指导烹饪、配送、运输和安全;投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后勤公司提供制作场所,其配送人员着科技公司的工作服、佩戴该公司工作证。三方明知其他主体参与且有明确分工,具有共同经营的可能,不能只按纸面合同或其中一家公司自称分包方就结束调查。
同时,科技公司许可证载明甲地地址,实际项目在乙地,没有证据显示乙地已获许可。持有某处许可证,与在另一实际经营场所具有资格,是需要分开的事实;已经收件的申请回执也不是许可证。本文不据此认定一切技术指导均属共同经营,仍要核管理、收费、人员与经营活动的具体联系。
撤销不是宣布涉案经营全部合法
法院认为转承包还是以承包形式掩盖共同经营未查清,可能漏罚主体,遂撤销处罚及复议,责令重新处理,并向监管和教育部门发司法建议。公开材料记载当地监管部门之后重新立案,但没有披露最终新处罚结果,不能自行补成三家公司已各罚多少。
两原告取得撤销判决,不等于法院认可其无证经营,也不是承诺无需再接受调查。行政机关重作需按判决及法律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不能只换一份文号重复原来事实不清的结论。
对此类合作,可将招投标、经营场所许可、实际生产、人员标识、收费和控制安排做成主体职责图,逐项附原始材料。合同叫劳务、合作或承包,仅是证据之一;不能倒签三方协议把过去已经共同开展的行为改写为彼此不知情。
校园食品治理需要责任主体准确,但消费者个人损害、合同追偿与行政处罚仍各有依据。不能把行政决定被撤销说成学生损害不存在,也不能不查因果便要求所有合作方对任何损失一律连带负责。
本案公开法院名称、案号及裁判日均未知,相关事实以最高法公布范围为限。二〇二一年行为适用何时规范,应据真实程序另核,不用尚未施行的新规则追写原案理由。
来源:[最高法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八](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6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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