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规程未列氯霉素必检,校园猪肉供应商为何仍受处罚

屠宰环节规程未把氯霉素列为必检项目,发现所供猪肉含该禁用物质时,能否仅据此免除责任?最高法校园食品案例七公布的一审理由,对必检项目与产品不得含违禁物质作了区分。原案后来在二审达成调解,不能误写成二审维持处罚的判决。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涪陵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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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屠宰环节规程未把氯霉素列为必检项目,发现所供猪肉含该禁用物质时,能否仅据此免除责任?最高法校园食品案例七公布的一审理由,对必检项目与产品不得含违禁物质作了区分。原案后来在二审达成调解,不能误写成二审维持处罚的判决。本案非本所承办。

某小学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购入猪后腿肉,次日监管抽检食堂留样,发现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供货公司经营生猪收购、屠宰及销售。监管部门送达检验报告后立案,处理其异议、听取陈述申辩并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于同年八月五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六万元。复议维持后,企业起诉。

不在固定必检项目,不表示产品可以含禁用物

一审认为屠宰企业负有肉品品质检验职责,虽规程没有把氯霉素列为屠宰环节必检项,企业可依据风险监测及自身情况确定检测项目,仍必须确保生猪产品不得检出违禁物品。法院支持原处罚,并未建立一条所有企业必须用某种统一方法逐批检测全部化合物的技术指令。

对其他项目,需核实际适用的禁用清单、经营环节、风险信息、样品对应和检验程序,以及企业履行了什么义务。不能只交一张通用检验合格章,就否定针对该批留样的具体结果;也不能凭一项异常就编造供应商何时、怎样给动物使用了药物。

首次违法在本案影响裁量,没有自动免罚

公开理由指出企业首次违法、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监管机关已减轻罚款,处罚适当。它说明这些事实应被认真评价,但并非初次发现禁用物质就必须不罚,亦不能把六万元写成全国任何同类供货的最低固定价格。

公司若提出异议,应保存报告送达、样品批次、实际异议内容及机关答复、告知和申辩资料。业务人员口头认为不是我必检的,不能替代对事实、职责和程序的具体回应;整改也应覆盖真实供应来源和风险控制,而非只将争议批次从台账删除。

本案一审驳回公司诉请,公司上诉后二审组织调解并达成各方认可结果。公开摘要没有披露具体调解条款、罚款是否调整及后续执行,本文不能擅自称罚款撤销、退回或最终维持。其价值在于理解已公布的一审责任分析与争议实质化解的边界,而不是拿不完整的后续信息给另一企业保证结果。

案号、法院名称、判决和调解具体日期均未披露。现行类似业务还须核当时有效规范和完整材料,不能把二〇二四年事实简单改写为二〇二六年的新执法案件。

来源:[最高法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七](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6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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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