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保证合同的双方都在内地,约定香港为仲裁地,裁决作出后是否会因争议没有额外涉港澳因素而无法在内地执行?深圳中院公开案例依据特定批复,认可并执行了港资深圳企业取得的香港仲裁裁决。适用前提在于企业身份、登记地域与约定内容,不能扩大为所有境内交易均可任选境外仲裁。
保证责任争议怎样进入香港仲裁
深圳中院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公开的典型案例十记载,上某深圳公司与陈某签署确认函,将保证合同项下争议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公司申请仲裁取得裁决,后因陈某未主动履行,向深圳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法院核实申请人属于在广东深圳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官方未披露案号、保证金额、完整股权结构及最终执行到款情况。
特定主体可突破无涉港澳因素的抗辩
法院适用最高法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香港、澳门投资企业选择港澳法或港澳仲裁地的批复。其第二条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港澳投资企业、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时,不能仅因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裁决后也不能仅凭该理由拒绝认可执行。
本案正是依据申请人的符合条件身份和明确香港仲裁地约定进行判断。企业有一位境外客户、使用港币付款,或在其他地方注册,都不能未经核实自动套用这一例外;涉及澳门的安排也应按具体条文和程序核清。
主体符合,仍须完成裁决认可审查
法院还审查了行为能力、协议依相关法律的效力、陈述机会、是否超出仲裁范围、仲裁庭组成和程序、送达、裁决是否被撤销或停止执行,以及公共利益等事项。不存在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所列拒绝情形,才裁定认可和执行。
因此,符合港资企业条件不等于审查只剩一张营业执照;也不能把当事人未对程序提出异议,改写成法院无须核任何法定条件。港澳裁决的区际协助机制与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路径,应分别使用,不能混称境外认证。
签约和执行各准备一组材料
签约时核企业登记、投资来源与真实法律身份,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地、争议范围及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意;确认函是否有效改变原条款,也要有完整签署和授权记录。
执行时整理协议、裁决、送达及生效状态、所请求义务和财产线索,避免把“认可获准”直接写成“款项到账”。本案为特定大湾区制度提供了实务样本,企业参考时应把符合条件的身份与每项程序材料对应起来,再选择真正可执行的争议解决安排。
当前签约应分清港澳仲裁与法律选择范围
本案收录于二〇二五年度案例集,公开稿未披露本案具体裁判日期,不能据此推断全部程序适用新法。依照法释二〇二五年三号:港澳仲裁地规则覆盖大湾区内地九市符合定义企业,而合同选择港澳法的第一条限深圳、珠海,不能把两者地域混用。新仲裁法于二〇二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第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地及其程序意义;港澳裁决在内地认可仍须核区际安排,不能直接按外国裁决路径替代。
现行法官方文本:https://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zt/2025nzt0120/xcgvxxddzcf/202509/t20250915_525094.html 。
官方来源:深圳中院典型案例十:https://www.szcourt.gov.cn/fydt/content/post_1967816.html 。本文依据该公开材料分析,非本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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