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按单收运费却受统一定价与扣罚,法院怎样识别支配性劳动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典型案例中,杨某为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报酬也称运费。其先在微信群接单,后在平台绑定运输公司并经公司批准,由公司派单和按接单、运输量、超时及罚款情况按月结算。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官方公开稿未披露具体案件地区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官方公开稿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与工伤

平台接单界面不当然切断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典型案例中,杨某为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报酬也称运费。其先在微信群接单,后在平台绑定运输公司并经公司批准,由公司派单和按接单、运输量、超时及罚款情况按月结算。

杨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支持后运输公司起诉。一审确认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官方没有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和案件地区,不能把这份公开案例写成当地法院判决,更不能说平台上的所有司机都已被统一认定为员工。

法院看的是谁能够决定实际工作

本案的重要事实包括绑定须公司审批、任务由公司安排、报酬计算伴随超时与扣罚,司机缺少自主决定任务和价格的空间,基本持续接单并以此为主要收入,工作又属于运输公司的业务。多个事实共同说明公司具有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只抓住“按量结算”就排除劳动关系。

同样,存在一项考核或偶尔接受业务,也不自动满足劳动关系条件。真正独立经营者能否自己定价、自由选择客户、承担经营组织风险,以及工作时间和过程能否自主安排,都应结合证据分析。劳动关系的相对人也应查明是运输公司,不能无依据地改成提供技术界面的平台。

用工管理证据往往散在账户里

劳动者可以依法保存账号绑定、审批、派单、拒单后果、扣罚规则、月度结算和沟通记录,尽量保留完整时间与发送主体。只截一笔到账不能说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用工协议、车辆安排和实际接受服务的情况也需核对。取证不得侵入无关账户或伪造后台数据。

企业则应审视合同名称和现实履行是否一致。写成运输合作协议却持续直接管人,不会仅因抬头不同而免除劳动法责任;确属经营合作,也应以真实自主经营条件支持,而不是通过删掉考勤表掩盖管理。

先确认关系,再分别计算具体待遇

对涪陵运输从业者,本案可以帮助整理劳动管理事实,但工资、社保、工伤等请求仍各有条件与期限。确认关系不等于所有主张金额都自动成立。准备委托时应把工作关系证据和费用计算材料分开,避免把收入名称当作唯一答案,也避免忽略另有合同主体、用工期间不同等可能改变结果的事实。平台规则修改的,应保留适用于争议期间的版本,不能拿今天的页面替代当时履行情况。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