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确是真品牌,不代表组织者取得使用该品牌开展走秀服务的许可。李某童模活动案核的是服务商标、注册有效期间,以及品牌活动与普通活动混收的费用,并另审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展示儿童个人资料。
第四十一类服务,与衣服本身的商标不同
二〇二三年至二〇二四年,李组织多场含奢侈品牌标志的儿童走秀,收取报名费。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收到一品牌律师函后停用该品牌,却继续使用其他品牌标志。
经查,三个品牌均在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上注册商标,其中两个有效期覆盖全部涉案活动,另一个只覆盖部分时段。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要求的同一种服务、相同注册商标及未经许可,应按具体权利期间核,不能以服装是真的代替服务授权。
报名费混在一起,不能把全部收入认成侵权所得
家长先向培训机构付款,再转入李公司或个人账户。普通走秀、品牌走秀与同时参加两类活动的套餐款混合收取,单看一个账户总收入无法分清。
办案机关依法核电脑中的完整参加记录,联系家长验证金额,再要求重新审计,剔除普通走秀部分,并扣除相关产品成本。最终认定违法所得十一万余元,不是宣告所有报名费都违法,也不是将公司所有租金、人工等经营费用一概扣尽。
公司被移送审查,不等于必然判单位犯罪
公安于二〇二五年一月将李及公司移送审查起诉。检方结合人员组织、财产混同、主要经营活动和所得由个人掌控等事实,认为不符合单位犯罪认定条件,以李个人犯罪处理。
刑法第三十、三十一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责任的相应路径,但不能由使用公司账户一项就决定主体。来源另记公司行政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并继续核查,这不是公司已经受行政处罚的结论,也不表示所有公司或从业人员当然免责。
已判主刑、缓刑与罚金,其他资料保持未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检方起诉;十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李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十万元。李曾主动投案,后认罪悔罪并退缴部分所得,公开材料没有展开全部量刑计算,不能将部分退缴写成已经全退。
法院全称、确切判日、案号及生效情况未披露,不用办案检察院辖区补造法院。类似活动应分别核服务类别与许可时段、宣传和实际项目、费用对应及收益归属;普通审美展示、正常经营与已经查明的假冒行为,应据证据区分,不能以家长愿意付费便认为品牌授权当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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