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在炒外汇却控制盈亏,曹某案为什么以诈骗罪判刑

交易页面写着外汇,客户也曾看见账户短期盈利,为什么曹某等人案被判诈骗?公开材料的判断并不止于经营资格,而是资金没有用于所声称的真实交易,盈亏显示被人为控制。本文依据最高检典型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涪陵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交易页面写着外汇,客户也曾看见账户短期盈利,为什么曹某等人案被判诈骗?公开材料的判断并不止于经营资格,而是资金没有用于所声称的真实交易,盈亏显示被人为控制。本文依据最高检典型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客户理解的投资,与实际资金用途发生了错位

二〇一九年七月,曹某、蒋某龙等利用融通天下等虚假外汇投资平台招揽客户,相关人员假冒投资老师、专业经理或成功投资者,以虚假盈利信息取得信任。客户以为支付的是外汇投资款,资金实际直接进入曹控制的账户,团伙共骗取六百二十余万元。

这里的关键是具体虚构、错误认识、交付款项及非法占有的联系,不能把投资亏损一项当作诈骗的完整证明。对于真正开展交易的业务,资质违法、经营损失与诈骗仍有不同构成;同样,给账户显示盈利并不证明那笔收益真实存在或已经归客户取得。

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也须受到实质审查

房山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时,围绕网络实施的特点引导提取电子数据,由检察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和相关鉴定意见作辅助审查。审查起诉中将平台宣传、后台实际情况和资金流向联系,认定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外汇交易的外观骗取投资款。

这不是只要存在一份技术报告,便不再核其材料来源和证明范围,也不是让投资者自行进入后台试验。保留已经合法取得的宣传、完整联系、充值与提款记录,有助于说明真实受骗过程;对尚未查明的平台机制应注明疑问,不补造所谓内部截图。

十九人的责任,没有压成同一个刑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曹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十四万元;蒋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十三万五千元;其余十七人的刑期为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曹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十一月一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或逐一列明其他人员的完整判项,不能把曹的上诉结果自动扩展成每名人员都提出过上诉。

本案是以虚假外汇投资为外观的诈骗,不是说一切外汇争议均由刑事解决。核查个人责任应说明本人接触什么信息、参与哪些行为及期间,保存真实权限与款项资料;业务员、技术人员或客户等称谓都不能单独代替共同故意证明。

来源:最高检二〇二三年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二,公开选介并非全部侦查材料或原判全文。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