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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犯罪嫌疑人能阅读文字,就可以省略讯问中的手势沟通参加者吗

聋、哑犯罪嫌疑人能够阅读一些文字,不意味着讯问中所需的沟通保障可以当然省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明笔录。保障的重点,是本人能够真实理解问题、准确表达和核对记录,而不是最后是否有一个签名。

法定参加要求与阅读能力是不同问题

第一百二十二条另规定讯问笔录应交本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补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应按规则保障核对。讯问时手势沟通与形成笔录后的核对,是两个环节,不能以本人识字便将前一要求整体取消,也不能只因有翻译签名便认定每次沟通都真实完整。

应先了解本人实际听力、语言表达、阅读及惯用沟通方式。医学或残疾资料可以帮助说明情况,但不宜仅凭证件标签推断个体全部能力。实际沟通困难与笔录写得工整并无必然关系,格式化记录应与现场真实情况相一致。

参加者需要真正能够完成沟通

通晓某种手势不等于对所有人的表达都能准确理解。应核其能力、与本人沟通是否顺畅,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回避的关系。参加者若此前在案件中承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角色,也需要依翻译人员回避等规定具体审查,而不是只找一个熟人签名作证明。

本人、辩护人发现理解偏差,可以具体指出某个动作、问题或答复被如何误译,要求记录和依法处理。不要让家属事后统一编写所谓本人真实意思,再替本人签署;补正应尊重其独立表达并保留真实过程。

原始过程比一句已经理解更有证明意义

核对笔录是否记录参加人员、身份、时间及实际沟通情况,依法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完整反映讯问过程。剪裁的一小段画面,未必足以说明整个讯问已被理解。依法需要调取时,应写明具体讯问日期、内容和争议,按程序申请核查原始材料。

对不同版本的记录,可以对照问题、手势表达、译出文字和最终记载,明确差异影响哪一个事实,而不笼统说整份笔录都错。涉及专门沟通判断时,应依法寻求具备能力人员协助,不能由网上通用手语图解替代个案核实。

发现程序问题不等于自动得到某一结果

是否影响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应结合具体程序和法律条件审查。提出异议时保留线索,依法要求核实,不宜承诺任何没有手势参加记录的案件必然无罪,也不能把未及时发现的问题一概说成以后不得提出。

辩护保障与日常照料分别落实

聋、哑犯罪嫌疑人还有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保障等特别规定,需要依实际条件办理。委托辩护或依法指派辩护,与讯问沟通参加者不是同一职责,不能相互替代。尽早整理本人沟通需要和已有程序文书,有利于让后续会见、阅卷及提出意见建立在准确表达基础上。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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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