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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签章或编号有瑕疵,必须撤回整份报告重新鉴定吗

鉴定书图像不清、编号有误或者签章不符合制作要求,不应一律与专业结论根本错误等同处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允许对特定文书问题补正,但补正有对象、方式和不得改变原意的边界,不能用这个名称掩盖重新形成的不同专业意见。

哪些情况属于文书补正

条文列明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以及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文字表达瑕疵、错别字。这些项目不能省去其具体前提。例如同一数字只是打字错误,还是计算基础、检材或分析发生变化,应先核实,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都只是文字。

若争议实为检材来源、资格、回避或专业依据,需要依法审查相应问题,不能只修正一个编号便当作原程序缺陷已经解决。另一方面,只存在能够依法补正的形式问题,也不宜先宣布整份意见必须撤回重做。

原书补正、签名和补正书怎样衔接

第四十一条要求补正在原鉴定意见书上进行,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不能擅自增加成任何情形都必须全部原鉴定人重新签署整套报告,也不能把至少一人签名理解为随意找一名无关人员替签。

补正后应能看出改了哪里、由谁作出,以及与原文的对应。鉴定意见书补正不得改变原意;出现实质不同的结论,需要依法核其形成程序,不能以换页、重打印或补正函将新旧意见混成一份从未变化的原件。

对刑事案件应保留哪些版本

可以对照原报告、问题位置、实际补正及通知说明,区分文书形式修复与专业意见变化,并向办案机关具体提出使用或进一步核查的意见。机构的补正行为本身,不替代司法机关对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

材料不足时,如实说明只取得了某个版本,不能为了让编号一致自行修改扫描件,也不把尚未核实的差异直接说成故意伪造。对实质疑问需要解释、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应依法提出对应请求,不以本文预先保证获准。

最终应形成版本、改动内容、补正依据和签署位置四项记录。它能够帮助识别依法修正文书与实际改变鉴定意见的差别,而不是把一切瑕疵都归为无效,或把一切变化都归为无须审查的补正。

依据: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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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