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案件涉及的行为按中国法律不构成犯罪,需要先辨是调查取证等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还是把被请求人移交外国的引渡请求。两部法律的相应条款并不使用同样的条件表述,不能将一句“双方都要构成犯罪”无区别地包办所有跨境合作。
一般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可以拒绝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主管机关还要结合本法、实际条约和请求内容依法审查,这不是由受领材料的个人决定一定执行或者一定拒绝。
判断所指行为,要核具体事实与法律,不只比较外国罪名的中文译名。两国名称相同不当然意味事实和构成相同;名称不同也不能直接代替实质审查。本文不假设任何条约已经对具体案件作出例外安排。
引渡的法定条件另行适用
引渡法第七条规定,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所指行为依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并按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目的区分相应刑罚条件。其保护和审查对象与提供某项证据不同,不能因为一般协助条文写“可以拒绝”,就推导引渡可以不核法定双重犯罪条件。
反过来,也不能把引渡的全部人员移交条件直接当成外国申请每一种协助都必须逐项满足的同一张表。请求事项、法律依据和有权机关的处理,应先于结论。
对应事实与请求范围提出意见
可列外国请求的实际活动、针对的具体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评价及条约线索,指出认为不符合哪项条件。不得用本人没有被中国起诉,直接推断其行为在中国绝不构成犯罪;未立案与实体犯罪构成并非同义。
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等审查仍须依法落实。该区分不是绕过审查的技术路径,也不保证提出某一法律意见就必然停止协助或获准引渡;它帮助把异议提交到正确程序和真实条件上。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四至十六条;引渡法第七至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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