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与法庭调查、辩论是不同的程序活动。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原告人未到庭,不影响宣判进行。不能把某类审理阶段的人员出庭要求,机械转成所有宣判必须全员同到。
应先核本次确为依法宣告判决,而非仍在调查新证据、审理案件或组织其他活动。仅因法院通知到场,不能由旁听者自行确定阶段;开庭笔录、通知和实际进行事项,应能对应。法定允许这些人员未到宣判,不是取消正式公诉审判中的出庭职责。
该款列出的人员范围也不能任意扩大。不能据此概括为被告人本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到场,法院都可直接宣判;涉及缺席审判或者其他特殊程序,应另核相应依据和条件,不能用一句不影响宣判包办。
宣判能够进行,与判决书是否依法送达、有关权利期限如何计算,仍须分别核实。没有亲眼听到结果,不代表文书永远不可能依法送达;听过口头结果,也不等于每一项后续期限都从家属获知消息当天起算。
相关人员如有真实不能到场情况,应按通知及时向法院说明,不编造已批准的请假或借此规避其他合法要求。认为通知或参与存在违法问题,可以明确提出,不把本条误读为法院可以不履行任何应有程序。
可整理宣判通知、实际进行情况、裁判文书及送达记录,依法跟进尚需行使的权利。本文不承诺人员缺席导致判决必然无效,也不把依法宣判视为其内容当然正确。准确区分审理、宣判和送达,才能对真正的程序疑问及实体异议分别采取适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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