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提起刑事自诉的数人中,一人多次无故不来庭,法院是否必须把所有人的案件一并撤掉?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本人不到庭的处理,又明确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个人程序行为与全案状态必须分别核。
先确认到底触发了哪种撤诉情形
条文包括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不能只因一场庭审未见某人,就省掉传唤、理由或准许情况的核查;反过来,已明确被依法要求到庭,也不能因不满意赔偿或对方态度,便擅自决定以后不参加。
确有疾病等客观障碍,应及时依法说明和提出相应申请,保留通知与证明。发出申请不等于法院已经批准,也不宜等裁定作出后再补造当时的理由。
部分撤回不替其他自诉人处分权利
法院应依真实情况处理相应人员的程序后果;其他已经参加自诉的人仍需按通知履行诉讼责任,支持自己的指控。不因为有人退出,便直接认定其他人一并放弃,也不能让留下的人未经授权继续替退出者作全部处分。
这不同于第三百二十三条中,尚未告诉的共同被害人收到参加通知后表示不参加或不出庭的规则。原本是否已经提起自诉、收到什么通知及所处阶段,需要准确区分,不能只凭都没来庭便混用两种依据。
可把各自诉人、告诉范围、传唤与到庭、申请和裁定列为分开的记录。案件继续审理不等于其他人的全部指控必然成立;对裁定有异议应依法选择适当程序,而非反复不接通知。主张民事赔偿等其他权利的,也须另核其范围与后果,不能用退出刑事自诉一句话包办所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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