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中的行凶,不能只做一张凶器清单。二〇二〇年防卫意见第十五项除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外,还列未用凶器、或者所用物不具致命性但根据真实情况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是否查到某一种器物,不是唯一开关。
严重现实危险是需要证明的重点
应结合侵害的人数、强度、具体过程和当时条件,核是否已经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文不列任何攻击部位或实施手法,也不将普通推搡、一般争吵因有人情绪激动便一律写成行凶。
没有致命器物,不等于危险必然轻微;相反,手里有物件,也不自动满足本项。物品、使用经过与危险应相互对应,不凭照片中出现一件工具,或只凭最终造成的结果,替代对正在发生侵害的判断。
尚未受伤与尚无紧迫危险不同
意见允许在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对人身安全已有严重、紧迫危险时认定行凶。不能要求被侵害者必须等到受重伤才讨论特殊防卫;也不能将遥远、抽象的担忧,当成已经开始的现实侵害。
需要从当时情境核查,而不是事后以完全掌握信息的视角要求瞬间作精准计算。防卫人的恐慌、紧张应被考虑,但个人自述也不自动证明所有危险,仍须与连续影像、证言和其他真实材料相互印证。
不符合这一项,也须回到一般防卫审查
未达到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不表示任何制止行为都必然犯罪。意见第十八项要求依法判断一般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过来,不能因自称特殊防卫便跳过真实侵害、目的及对象。
可以分列所援引行凶依据、危险证据及时间、本人当时可知情况和实际反应,明确争议而非只争凶器叫法。保留原始资料,不补造工具或要求他人统一描述,不借文章为事后报复预定免责。结论应来自法定危险与行为的完整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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