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者依法可能不负或限制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其正在进行的侵害就当然合法,也不使受到侵害者只能任其继续。二〇二〇年防卫意见第七项,对明知相应责任能力状况的情形,规定了尽量采用其他方式与可以反击的条件,不能只用一个身份标签回答。
不由外观替人诊断责任能力
精神疾病名称、年龄、言语异常与具体法律上的辨认控制能力,不宜混为一谈。刑法第十八条等要求相应条件和法定程序;本人或旁观者不能只凭传闻宣布某人完全没有责任能力,再据此替所有行为作最后结论。
意见第七项使用明知的前提。应按真实情况核防卫人当时知道什么、能够观察什么以及实际危险,不能以事后取得的所有资料反推当时已经全部掌握,也不通过隐去已知情况谋求无条件适用一般规则。
优先其他方式,不等于任何反击一律禁止
对于明知侵害人为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人,应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制止。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或者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反击。两条路径不能擅自改成必须同时具备,也不能将尽量改成必须任受伤害。
具体是否可避免、危险怎样,须立足当时情境和证据核实。不能仅以旁观者事后想象还有一种办法,便机械否定防卫;也不能以对方有病一句话,放任本来可以合法避免的过度侵害。
其余防卫条件仍应逐项审查
防卫仍须针对真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核目的、对象和限度。责任能力规则既不允许借防卫报复,也不让相应危险与伤亡后果无需证据。对已经结束的侵害或无关第三人,不能据此取得任意加害的理由。
可整理当时可知情况、现实侵害、其他制止条件、实际反应及后果,保留连续合法记录。优先依法求助和必要救治,不传播当事人健康隐私,不安排危险演示。法律意见应说明第七项具体何种条件成立或欠缺,而不是靠病名决定谁必须有罪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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