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的类罪名称,不能直接当作全部具体罪均可判死刑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排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核查刑罚边界,首先应准确读到具体条、款,而不是只读章节标题。
排除范围不能自行缩写
第一百零三条的排除限定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则是该条,并未在本条写成只排除其中某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也在明列范围。不能省略款次,或者把整条排除自行改成部分排除,导致适用边界发生变化。
认定适用什么罪名和条款,需要以真实事实与法律为基础,不能为了获得某种刑罚结果自行选择名称。尚未定性的指控,也不能先当作已经成立的裁判结论。
未被排除,也不等于应当判死刑
对本章其他相关罪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要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使用的是可以判处。不能只以金额、联系人在境外或者案件受到关注,就代替这些条件,亦不能把可以改成必须。
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一般限制仍须审查。例如第四十九条的年龄、怀孕等规定,有各自明确条件;本条不授权排除这些限制。一般限制如何适用,应针对真实个人事实核实,而非靠同案其他人的结果推算。
财产刑与生命刑边界分别阅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对犯本章之罪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与前款死刑排除范围不是同一个判断。排除死刑不表示其他法定刑或财产后果一并消失,反过来,也不能由没收财产规定推导必定适用最重主刑。
依法提出意见时,可将指控具体条款、排除范围、所称特别严重事实和一般法定限制分栏列明,附真实文书及证明。不得篡改年龄、诊断或其他资料,也不能以本文承诺个案一定适用某个刑期。准确核对条款,是保障依法处罚与辩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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