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提交了一份与指控不一致的记录,承办人员认为不可信,是否可以因此只保存有罪材料?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二百零九条要求,对无罪、罪轻事实、申辩和反证认真核查;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不采信与不保存、不记录,是不同问题。
先让提出的材料能够被识别
反证可能是原始记录,也可能只是指出某个时间、地点矛盾的具体线索。应说明资料来源、形成过程、所针对的指控事实及已知限制,不把尚未取得的文件写成已交原件,也不因希望获得重视而夸大其证明范围。
同条并非规定当事人贴上反证标签就必须获得有利结论。机关仍应核查真实性、关联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提交方也应依法保留原始状态,不替换版本或让他人配合编写一致说法。
核查情况与材料应一并留下
如果核查发现时间不符、对象不是本人,或者材料只能证明其中一部分,处理理由应能与实际内容对应。不能用一句已经核过而不可信,代替本条关于记录、保管和核查情况附卷的要求;也不能为了方便装卷,将不利于既有判断的原始资料丢弃。
实务意见可以逐项写明提交时间、材料名称、交付记录、拟证明事项和仍待回应的问题。对不知是否已经附卷的情况,依法请求核实,不将暂时无法查看卷宗直接当成已经证明材料被销毁。
保存义务与证据结论分别争议
认为材料应被采信,可具体指出与其他证据如何印证、为何原否定理由不足;认为没有依法保存,则说明相应接收线索和需要查明的去向。两种请求可以同时提出,但不能只证明交过材料,就宣布其内容已全部成立。
案件转入审查起诉或审判后,应结合阶段依法衔接意见,保留此前提交和答复记录。律师能够帮助整理材料与争点,不能保证一份新反证必然推翻全案;办案机关也不能以最终可能不采信为理由,省略本条要求的核查与留存。真实完整的案卷,才能让不同阶段依法审查有罪和无罪两方面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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