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多数人预计刑期较轻,只有一人可能适用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必须把较轻人员全部切给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既要看单个罪项,也要看依法需要共同审理的案件关系,不能由各家属按自己希望的刑期分别选法院。
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可能影响全案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因此,其他人员本人的指控可能较轻,不足以单独否定上级法院对其一并审判的权限。
适用前提仍需核实。应查是否确属共同犯罪、同一被告人数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以及有关人员、罪项确实具备上级管辖基础。仅有业务往来、认识另一被告人或新闻把多人放在一起,不能替代正式案件关系和法定条件。
全案同院审,不等于全体承担相同责任
管辖回答由哪一级法院审判,不直接回答每个人是否有罪、作用多大或最终刑期。辩方仍应分别核查各人的行为、故意范围、证据及适用情节,不能因为由同一法院审理就把他人的严重后果当然算给自己。
同样,共同审理也不取消辩护独立性。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等法定限制,应另外核对,不能以全部利益一致为由省略冲突审查。程序安排与每个人的具体辩护请求,应当分别形成清楚材料。
准备管辖意见,要说明案件结构
可以制作人员与罪项对应表,列明各项指控、起诉及受理法院、认为涉及上级权限的依据,并指出争议究竟是上级条件不成立、案件不应合并,还是仅本人预计刑期不同。前两类需要具体事实与规范,后一理由本身并不能推翻第十五条。
对分案、并案或后续管辖变化,应以实际决定核实,不凭转押地点、会见地点或某一被告人先开庭推测。提出异议后也不自动停止既有程序;证据审查和必要辩护应持续依法推进,不能以争取较近法院为目标虚构人员关系或拆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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