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的环境损害鉴定出具后,当事人才发现部分技术工作由另一机构或人员完成,原鉴定人解释行业都这样合作。技术协作不是一律禁止,但现行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要求事先向法院申请,并对主要鉴定事项和未经准许分交规定了明确后果。
先查是否属于交给他人完成鉴定事项
第十八条针对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应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确有必要、听取双方意见后可以准许,并告知鉴定人对最终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仅凭当事人不知道合作安排,就直接认定从未获法院准许。
应核委托书、鉴定工作记录、实际参与主体、事项及法院处理。普通打印、设备维护等辅助工作,与将待鉴定专业事项交别人实施,不宜只凭外包名称作同样判断;实际由谁作出检验分析、完成哪些核心步骤更重要。
主要事项不能借合作全部转出去
第十八条明确,主要鉴定事项由其他机构、人员实施的,法院不予准许。原机构不能只保留签名盖章,就将鉴定的主要专业判断交由第三方承担,再称自己的资质足以覆盖一切。
确定主要事项,应结合本案委托问题和实际工作,而非按费用多少机械判断。可以提出具体疑问,要求说明何人完成材料检验、分析和结论形成,不能仅因另一机构购买了设备,就推定全部鉴定已被转包。
未经法院准许,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根据
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法院准许邀请他人完成部分鉴定事项,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申请人应指出实际分交与未获准许的证据,不是单纯以结论对自己不利就要求适用这一后果。
原意见不能用,也不等于对方全部损害主张自动成立,或者自己从此无需举证。法院仍须依法查明争议事实,是否补充其他证据、重新委托或采取其他合适方法,应与举证责任和案件具体状态衔接。
退费要提出申请,并核法院裁定与执行
对前述未经准许情形,当事人申请退还鉴定费用,法院应在三日内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由法院依法执行。三日是裁定要求,不是保证第三日款项一定已经到账,也不能扩大为所有鉴定异议都三日无条件全退。
律师可以整理原委托、分交事实、法院准许状态、报告内容和支付凭证,分别提出证据采用及费用请求。该规则与鉴定人拒不出庭、一般委托终止后按已完成工作结费不同,应准确说明实际发生的程序问题,不为了退款把正常技术辅助说成未经许可分交主要事项。
依据: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六至十九条(2026年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80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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