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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时联系不上家属,医院只要说情况紧急就能免除说明和审批要求吗

急救时无法及时联系患者近亲属,不表示医疗机构可以完全不核必要性和审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设置了特别路径,同时要求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紧急救治与普通择期治疗,需要按实际状态区分。

无法联系家属不是唯一条件

条文针对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先看患者本人是否能够表达、是否确有紧急救治需要、为何不能取得意见,不宜只以家属电话未接通就将所有诊疗项目都纳入特别路径。

若患者本人能够依法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是否以及怎样说明和取得同意,要按具体治疗及相应规则处理。家属不在场不当然取消本人权利;反过来,患者确实无法表达又需立即抢救,也不能机械等待所有亲属到齐后才采取必要措施。

法定批准要能对应真实紧急措施

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应与当时需要立即实施的措施对应。应核批准主体权限、提出与作出决定的时间、针对的诊疗项目及紧急原因。不能用事后概括签字替代对真实过程的说明,也不宜把一次批准无限延伸为此后任何择期处置的授权。

相关记录既帮助说明医务人员为何没有按通常方式先取得意见,也帮助患者核对实际实施范围。是否已经依法批准,是程序问题;措施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和规范,是另一层问题,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紧急路径不产生全面免责

合法采用紧急路径,不代表所有诊疗结果均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等还涉及合理诊疗义务和相应责任。抢救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与诊疗中另有过错,需要结合真实病情、时间及专业证据判断,不能只因结果不好便反推全部违法。

也不能以存在告知或批准争议,就不核查损害及因果关系直接主张全部赔偿。诉讼中需查明的事项应明确到具体措施、当时可行方案、程序和造成的损害,必要时依法通过专业鉴定解决相关医学问题。

家属可以怎样了解过程

在保障继续治疗的前提下,依法取得急诊、抢救、医嘱、手术麻醉及相应批准记录,核对联系尝试、批准和实施时间。记录缺失时提出具体补充和解释请求,不仅凭亲友转述认定医院从未联系,也不要自行破坏或抢取原始病历。

当紧急状态缓解、患者能够表达或近亲属可以联系后,后续需要说明和同意的治疗,应按其实际性质衔接,不能认为最初一次紧急批准已经永久替代后续程序。

处理异议先列清三个问题

分别说明当时是否紧急、依法需要的程序是否完成、实际诊疗是否造成依法应赔的损害。各问题用相应记录和专业材料支持。这样才能让救治必要性、程序保护与责任范围得到具体审查,而非在必须等家属和只要急救就全部免责两个极端之间争论。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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