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继承人把被继承人的存款、贵重物品藏起来,或者抢先占有房屋,其他亲属要求取消其全部继承资格。需要把财产返还、分配份额调整和丧失继承权三类问题分开。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并非一律自动剥夺全部资格。
先证明是遗产,以及对方实施了什么
老人去世时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审查的起点。配偶共有份额、第三人寄存物以及某名子女自己的财物,不因存放在老人住所就全部变成遗产。应先列清账户、物品、来源及权属,再讨论是否存在隐匿或侵吞。
代管、为必要费用临时支取,与否认财产存在、私自占为己有,性质可能不同。保存完整流水、保管和交接、沟通及实际用途,说明哪笔钱未披露、被转至何处、是否已返还。账目有遗漏不必然等于故意,不能只因对方掌握银行卡便推定全部行为恶意。
酌减遗产与法定丧失继承权,不可互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丧失继承权列有专门情形及相应条件,包括故意杀害、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及特定严重行为等。应按真实事实审查,不能把任何财产争执都直接归入最严重后果。
同样,第四十三条的酌情减少也不是家庭会议可以私自处罚的依据。拟主张何种调整、所据行为和影响,应通过协商或依法请求法院处理,不能由一人宣布对方没有继承资格,然后自行转走全部剩余财产。
先恢复财产清单,再计算分配
发现隐匿财产,可具体要求说明、返还或者纳入遗产核算,避免原先隐藏的款不入账,却只在已公开部分减少对方份额。财产已经支付合理丧葬或遗产管理费用的,应查明真实必要性及依据,不能既要求全额返还又不承认合法支出。
涉及出售、转移给第三人或财产状态变化时,还应核后续法律关系及救济,不能仅在继承分配表上写一个处罚金额就代替全部处理。需要保全或调取证据的,依法说明具体财产、危险及程序条件,不自行侵入他人账户获取信息。
把请求及证据写到同一张表上
涪陵家庭可分列财产原始状态、掌握人、隐匿或转移行为、金额、用途解释及现状,对应返还、查明或份额调整的具体请求。对没有争议的遗产先妥善管理,避免争议期间继续毁损或被其他人擅自分配。
承认对方曾尽照料义务,也不代表可以忽略其后来故意侵吞;存在财产过错,也不自动抹去所有其他法定评价。律师审查应落实到证据及不同后果,不用一句不孝或贪财替代法律条件。真实核清财产和行为,才能避免把继承处理变成亲属之间互相宣告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