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政府采购,再讨论能否直接追加
供应商正履行政府采购设备合同,采购人希望再买一批同款设备,提出每次补充合同都控制在原价款百分之十以内。这样的拆分不当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该条允许的追加有完整条件,金额上限看所有补充合同,不能每签一份就重新获得一次额度。
先核采购人、资金性质、采购目录或限额以及项目制度。普通企业自行采购不能直接套用这条,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事项还须与该法第四条及招标投标制度分别衔接,不能因为合同标题有采购二字就用同一办法。
同一标的、其他条款不变与双方协商须同时核
第四十九条针对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是看新增价格低,就可以把原来的设备换成另一类商品;也不因预算尚有余额,当然允许顺带改变付款或质量条件。
供应商应核型号、规格、服务范围等与原标的的对应,以及原合同的价格、验收和付款安排。真实追加需求可以依法讨论,但采购人一封通知不等于双方已经完成协商,业务人员口头表示先送货,也不能代替应有的书面合同与授权核查。
全部补充采购累计,不是每份各算一个百分之十
该条规定,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核算应列原合同金额、此前每份补充金额及本次拟追加金额,按同一原合同对应的累计额检查。把一项追加拆到不同日期、不同经办人签字,不改变累计判断。
例如原合同金额一百万元,已补充六万元,再拟补充五万元,不能只因六和五各自不足十万元就宣称符合本条。本例只说明累计关系,不预设某项目实际获准;尚需符合履行中、相同标的和不改变其他条款等前提,不能仅凭计算通过就跳过其他审查。
超出本条安排时,先查合法路径再承诺交付
超出第四十九条条件,不能继续以该条作为直接追加依据。是否需要另行采购、适用什么方式及权限,应依真实项目和现行制度核实,不由供应商自行给新增货物换一个名称,或者先交后补倒签文件来消除问题。
已发生争议的,区分原合同无争议履行与拟追加部分,不把追加尚未谈成解释为原合同可以随意停供,也不将全部价款合并成无法核验的对账数。可形成原合同与补充合同目录、同一标的对照、累计金额表和授权确认记录,向采购人书面说明待核事项。合同履行和价款请求各有依据,行政程序风险也须单独审查;不能仅因追加有疑问,就预断供应商已经交付的任何合法请求一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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