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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鉴定与委托合同的拍品状况不符,拍卖公司能要求变更或解除吗

委托人想继续拍,不代表拍卖公司必须沿用原说明

企业委托拍卖一台标为特定型号和年代的设备,拍卖人认为需要专业鉴定,结果却与委托合同载明的状况不符。委托人要求仍照原目录上拍,拍卖公司能否提出改约或解除?拍卖法第四十三条对此给出专门权利,不能把问题只当作工作人员不愿继续接单。

本题限境内拍卖企业接受普通商业委托。法院执行拍卖中的评估、异议和撤回,另有程序;普通鉴定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服务纠纷,也不因名称中有拍品就自动适用这一条。

先核鉴定对应哪个标的、哪项原约定

第四十三条允许拍卖人认为有必要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标的状况不相符,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把原合同、交接清单、鉴定事项及结论逐项对应,查明是型号、材质、状态还是其他实际差异。

单纯预计卖价下降,并不当然等于标的状况被鉴定否定;鉴定的物品不是本次交付物,或者报告未回答争议事项,也应先核清。应保留标识、照片、样品交接和报告原件,不能为了退出不赚钱的委托,另造一份与实物无关的鉴定说明。

变更可以修正拍卖基础,解除则要处理善后

准备变更的,应写明哪些描述需调整、是否影响目录、展示、保留价及交付条件,由有权主体依法落实。不能只改宣传页而保留另一份相反合同,也不能在对外宣称材料真实的同时,将鉴定差异藏在内部邮件中。

要求解除时,应明确依据、标的和通知记录,核对原约定与依法处理方式。存在争议的,通过合法途径确定,而非拍卖公司一句不拍了便可以把物品丢弃、留作己用或者转卖。交接、已经开展工作及费用如何结算,仍需按实际合同、发生原因和适用规则审查。

这不是委托人开始前撤回的收费公式

拍卖法第二十九条处理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标的及相应费用,第四十三条则是拍卖人基于鉴定不符提出变更或解除。两者请求方和触发事实不同,不能把前者的约定费用、合理支出结论未经分析直接搬入本题,亦不能将预计全部佣金视为已赚得。

可形成一份原约定与鉴定差异表,附鉴定过程、拟变更内容、解除要求及物品费用交接表。委托人对鉴定有异议,应具体提出材料、方法或对应关系问题,不只要求工作人员保证照原价成交。拍卖人则应依法履行核实和瑕疵说明义务,使继续拍卖或停止合作都有真实依据,而非让双方对同一件拍品维持互相冲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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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