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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议付后开证行没付款,融资银行能要求受益人退回资金吗

供应商持国内信用证向银行办理议付,提前取得资金。到期后开证行没有付款,议付银行要求供应商退回已获融资。是否必须退,不能只看钱最初是谁付出,也不能因信用证存在就认为融资永远无追索。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九条,区分书面约定及保兑行自身议付的规则。

先确认办理的确是议付,而非单纯代递单据

第三十五条所称议付,是可议付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时,议付行在获其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索款权,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只审核、转递,既未预付也未同意预付,不构成议付。

应取得信用证、议付申请与协议、单据交接、银行承诺及资金到账记录。合同名称写融资,还需核具体结构;受益人提交资料后自行垫钱支付供应商,也不等于其往来银行已经完成议付。

非保兑行议付,核是否书面约定有追索

第三十九条要求议付时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约定有追索的,到期不获付款,可向受益人追索。约定无追索的,原则不得追索,但双方约定的例外或受益人信用证欺诈除外。

因此,所谓买断不能只看业务员口头称呼;也不能把合同中任何一句保留权利,都不经解释直接扩大成无限追索。具体约定、触发原因、到期是否确未获付及已收金额,应共同审查,没有查清约定的不能直接承诺全部免还。

保兑行自己议付,有特别的无追索规则

本条明确,保兑行议付时,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除外。应核该银行是否确已对本证加具保兑,并是否由其实际办理议付,不能只因同一家银行转来信用证,就称其为保兑行。

保兑和通知、转让等职能不同。同一家银行可能兼具几种身份,必须用真实承诺文件确认。本条也不保护受益人实施欺诈,不能以无追索三个字拒绝对真实造假事项的依法核查。

内部融资追索与对开证行索偿分开结算

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办法的议付后,开证行、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有独立性;这不自动回答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否约定有追索。处理时将两层合同、催款和实际收款分别列明,防止同一款项已从一方获偿后仍向另一方重复索要。

法律服务可形成银行身份及承诺、议付与到期、追索条款和例外、已受偿净额表,再评估抗辩、返还或协商。银行未获款的原因也应查清,不应把普通货物质量争议直接当成受益人信用证欺诈,更不能用新的借款确认书未经理解地覆盖原来的无追索安排。

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条: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0005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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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