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为只需等约定天数过去再去收款,却没有在出票后一个月内提示承兑。此时是否失去向所有票据债务人主张的权利?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按期提示承兑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现行票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这里的前手不包括出票人。
提示承兑不是到期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是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承诺付款;提示付款则是实际要求支付。不同付款形式的手续有区别:定日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到期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的,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承兑;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先核票面真实形式,而不是只看合同写着月结或货到后付款。某一邮件催款或向销售人员确认收到票据,未必就是向有权付款人完成法定提示承兑,应保留具体提交对象、内容和回执。
错过一个月,会影响部分追索对象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这是与特定手续相关的权利后果,不能套用拒付通知稍晚仍可追索的规则,认为所有票据期限都只是提醒。
对已经出现缺陷的票据,应如实整理出票日、提示及回复,不能通过倒填承兑或补造交接时间修饰状态。即使基础交易确实供过货,仍要分别判断票据规则和合同请求,不让一个真实供货事实代替全部法定手续。
对出票人的追索没有被一并排除
二〇二〇年修正票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五条所称丧失对前手追索,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因此,不能仅引第四十条便告诉持票人,连出票人也当然不再负责。
保留这项请求也不等于任何情况下必获全额付款。票据效力、合法取得、实际责任、已付金额及相应权利期限仍需审查,不能把对象例外误写成无期限、无条件的付款保证,也不能据此恢复已丧失的其他前手责任。
用对象表安排下一步材料
可分别列出票人、承兑人、各背书人和保证人,说明本次向谁请求、依据何项权利以及该主体可提出什么抗辩。提示、拒付证明、通知和时效分别记录,避免把一个月、三日或其他期限全部混成同一日历事项。
若还考虑基础货款,应核收票是否替代原债务、票据是否仍在自己控制、已取得哪些款项及如何避免重复受偿。决定退票或协商其他付款前,明确权利交接及结算,不以另签欠条就假定所有原票据责任自然延长。
对企业而言,最有用的成果是手续缺陷、保留对象和剩余期限的清单。错过提示承兑不应被轻描淡写,也不应被扩大为所有权利全部归零;按真实票据和解释规则逐项处理,才能选择仍有依据的请求。
依据:票据法第四十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816/content.html ;票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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