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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转让后被驳回,登记前后怎样分别决定解除与继续履行

企业签合同购买一项专利申请,支付部分价款后收到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消息。能否解除并收回价款,要核对事件发生在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还是之后,也要查看双方对授权风险的特别约定。不能把购买申请权一律理解为购买已经授权的专利。

先确认所买的权利及审查状态

专利申请权与已授权专利权不同。合同签订时应保留申请文件、公开与审查状态、已收到的通知、答复期限以及权利人信息。卖方口头称很快授权,不等于已经作出无条件授权保证;但确有明确保证和隐瞒审查问题的,也不能只用申请存在风险一句话免除责任。

目前尚待答复、处于复审救济中,与已经发生驳回或视为撤回事实,需要分别说明。具体救济是否可行及其期限,应依据真实通知和专利程序核实,不宜为争取退费而放弃仍可合理采取的措施。

登记前后是司法解释设定的重要界点

二〇二〇年修正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该事实发生在依法办理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应予支持;发生在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不是说登记后任何情形都不能解除,而是不能仅凭该事由忽略既定风险分配。卖方是否还违反交付、答复协作、真实披露或其他合同义务,应另核;合同约定将最终授权作为付款或解除条件的,也应具体审查其内容和效力。

时间表应采用实际通知、决定与登记资料,不只按买方发现问题的日期排序。内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文件和完成转让登记,也不是同一个时点。

合同成立时已存在的未公开在先申请,有专门例外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另行规定,因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相同发明创造在先申请,导致本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请求解除,应予支持。不能只因为买方当时也查不到该在先申请,就当然把后果全部归给买方。

适用时需核在先申请是否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技术是否符合条文要求、驳回是否由此造成,以及相应请求基础。检索到一篇相似文献或看到竞争者获授权,并不能独立替代这些事实。

请求与结算要落到实际交付和风险承诺

买方可以整理合同版本、付款、申请文件、转让登记、驳回或撤回通知及原因,明确自己依赖哪条约定或法定事由。卖方则应说明已披露的风险、完成的协作及是否存在仍可推进的程序,不能把后续全部邮件删掉仅留下合同中的免责一句话。

即使解除条件成立,价款返还、技术资料处置、已经使用的利益及损失赔偿仍应依法核算,不当然等于卖方赔偿全部预期产品利润。若选择继续推进申请,应把答复责任、追加费用和剩余价款条件写清,让申请审查与合同履行能够同步管理。

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官方修正文本:https://ipr.mofcom.gov.cn/law/detail.shtml?id=2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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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