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尽快固定货物批次、缺陷状态和发现时间,并向卖方发出明确、可证明送达的异议通知。不要等停产损失全部算完或鉴定报告做完才首次告知。签收、付款、投入使用不必然意味着放弃全部质量异议,但检验和通知义务也不能忽略。
本文主要讨论涪陵企业采购、设备或材料买卖中的一般合同争议。消费者生活消费、特殊产品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等,可能另有特别规则;应先核对采购合同和交易性质,不把企业采购直接套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把“质量不好”改成能够核验的具体问题
先查合同、技术协议、订单、封存样品、产品说明和双方沟通,明确承诺的质量标准。是数量、型号、尺寸不符,外观破损,还是安装运行后才暴露的性能问题?需要逐项对照,不能只写产品不如预期。
如约定不明确,应依法判断补充约定、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再按照适用的质量要求确定。产品是否达到强制性要求、是否符合双方明确的特定用途,也应分别审查。供应商只提供出厂合格证,不当然证明涉案每一批货都符合全部合同要求;买方内部采用更高标准,也不能在未约定的情况下随意追加义务。
货物直接发给买方客户时,应保存指示交付、签收及检验记录。买方与下游客户的标准不一定等于与上游卖方的约定,不能把下游任何扣款都直接转嫁给上游。
二、签过收货单,还能主张内部质量问题吗
需要看签署文件的内容和检验范围。普通收货单与最终验收合格文件不是同一回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签收单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等情形下,推定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允许相反证据推翻。
这项推定并不当然覆盖需经过安装、调试或持续运行才可能发现的内部缺陷。相反,签收时肉眼即可识别的破损、明显数量差异,事后长期不提出就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应如实保存当时开箱、卸货、清点及签字权限情况,不能把已作出的全面验收确认一律解释成仅确认件数。
买方已经付款、使用或确认欠款,也不必然意味着放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的质量异议,仍需结合有无另行约定及具体意思表示。对账时宜明确该文件确认的是数量和价款,还是也包括质量争议已结清,避免签署范围含糊。
三、检验期限、合理通知期限、质保期并非一个期限
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通知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约定过短,按物品性质和交易习惯无法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依法仅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限;隐藏缺陷仍应按相应规则审查,不能由卖方用极短时间条款一概免责。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通常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合理性会结合设备是否需要安装、缺陷能否立即识别、检验难度和买方应尽注意等判断。“法律提到两年”,并不表示明知问题后可以一直等到第二年才提出。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还规定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二年内通知的规则;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该条前两款通知时间限制,但这种明知或应知须有证据,不能只凭发生故障推定。
上述检验、异议和质量保证安排,与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属于不同问题。电话催过一次,不等于所有期限都当然延长;具体应以适用规则、通知证据和合同内容分别核算。
四、异议通知怎么写,才能对应货物和后续请求
通知可按“哪批货—何时收货—何时如何发现—具体异常—现有证据—请求处理—回复安排”组织。暂时不能确定全部原因或金额,可先描述已经发现的事实,说明将继续核验,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 列出合同或订单编号、交付日期、型号及批次,说明涉及全部货物还是其中部分。
- 附照片、视频、初步记录,说明拍摄时间和对应对象,保留原文件及设备日志。
- 提出共同查看、取样或检测的建议,明确联系人与合理安排,保留对方回复。
- 说明当前停用、隔离、返修等必要措施及理由,不将尚未核实的原因写成已经鉴定确认。
按合同约定渠道发送,并保留邮件、函件、签收或完整聊天记录。只向无关司机口头说一句“货不行”,未必足以证明已向卖方有效通知;售后人员口头答应来查看,也应尽量形成可核实的记录。
五、检测前保留样品和流转记录,分清交付缺陷与使用损坏
有争议的货物应尽可能保持可核验状态,记录库存位置、批次、启用时间、操作和维护过程。现场抽样应考虑代表性与共同确认,记录封样、交接和送检对应关系。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检测项目是否回答合同争点,也应核对。
对方拒绝共同检测时,可保留邀请和拒绝记录,再依法选择证据保全、鉴定等途径。单方报告并非当然没有证据价值,但真实性、样本来源、方法和对方质证情况都会影响采信,不能认为花钱做一份报告就一定定责。
设备故障可能与产品本身、运输、安装、配套条件、操作或保养有关。应分别查明责任主体及原因,不用最终故障结果反推所有损害均由卖方造成。正常存储和使用记录不仅是技术资料,也可能决定争议中能否排除其他合理原因。
六、修理、换货、减价或解除,要与缺陷程度匹配
合同有依法有效约定的,应结合约定处理;约定不明时,可依据民法典有关违约责任规则,根据性质和损失选择相应救济。能够在合理时间修复的小问题,与反复维修仍无法实现主要用途的根本缺陷,处理方式不一定相同。
主张解除退货,应说明质量问题为何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符合其他法定、约定解除条件。不能只因希望换一家供应商,就把任何不满意包装成根本违约;卖方也不能以愿意维修为由无限次拖延履行。
已在相应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卖方未按要求修理或情况紧急,买方自行或通过第三人修理后,可以依法主张合理费用。应保留催修、紧急性、维修方案、旧件状态和付款凭证。全部维修完才通知,且旧件和原状均无法核验,可能增加证明困难。
确需继续使用以避免更大损失的,应同步说明原因并记录状况;存在安全风险的,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继续使用是否影响责任或损失范围,需具体判断,不能把“曾经用过”一概等同于认可质量。
七、可以直接扣住全部货款吗,损失又该怎么计算
货款支付、质量补救、损害赔偿和抵销,各有依据。质量有争议并不自动让所有批次、所有到期货款都可以无限期扣留。应区分无争议与有争议货物,结合合同履行顺序、抗辩条件和抵销规则处理,必要时依法提出反诉或独立请求。
损失清单宜分为检测和合理修复、替代采购价差、必要运输、可证明的停产及下游责任等项目。每项都要说明与缺陷的联系、金额如何形成、是否可以避免或减少,不能只提交自己制作的一张总表。
停产损失不能直接用整段期间的销售收入代替利润损失,应考虑本来能否生产销售、库存或替代安排、节省的成本和其他停工原因。客户扣款也应核对合同基础、实际支付、是否合理及卖方在订约时能否预见相关损失。对同一损失既要求全额修复又重复计算减价,应避免重复受偿。
如双方协商按部分退款解决,应明确覆盖的货物、缺陷和请求范围,是否另留潜在问题及后续费用,避免一份“质量结清”协议与真实和解目的不一致。
八、涪陵企业采购争议,可按四组材料准备咨询
第一组是合同、技术标准、样品和订单,明确卖方应交付什么;第二组是收货、验收、安装、使用维护记录,说明实际履行;第三组是异议送达、售后和检测资料,证明何时提出及如何处理;第四组是维修、停产、替代采购和下游索赔凭证,支持具体金额。
若涉及外地供货、在涪陵交付或使用,还应核对合同管辖约定及履行事实,不能单凭买方所在地断言应由某一法院受理。陈艳红律师的合同纠纷与债权债务方向,可协助梳理质量主张、通知期限和货款结算,具体技术问题通过适当专业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至五百八十四、五百九十一、第六百一十五至六百二十三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本第十二至十七条整理。产品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特别质量保障要求的,应结合相应现行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