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境外合作方许可商标、版权或专利,合同约定适用某外国法律。后来发生谁拥有权利、能否在国内使用以及是否超出授权的争议,不能只凭该选法句就把全部问题交给同一套外国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至五十条,分别处理权利归属内容、转让许可合同及侵权责任。
许可合同可以选法,但先确认选择针对什么
第四十九条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有关合同的规定。合同使用哪种语言、费用用哪种货币,不当然等于双方已经明确选择某国法律。
应取得完整合同、补充协议和真实磋商材料,核选法范围、许可地域、期限、权利种类及争议请求。对方要求支付许可费与权利人要求停止特定地域的侵害,可能涉及不同问题,不能只按诉状中都出现商标两个字就作相同分析。
权利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合同选法不能不经分析便替代这项规则。境外登记证书、境外许可合同,也不能自动证明在每个地区都存在同样范围的专有权。
准备争议时,应说明请求保护的是哪一地区、哪项具体权利和哪些行为,并提供对应权利取得、存续及授权资料。被请求保护地不宜只由付款地点或文件签字地点机械决定。是否存在权利、谁拥有及其内容,应与合同履行义务分别核实,不以一个境外证书概括全球权利。
侵权发生后的选法权限另有限定
第五十条原则要求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并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它既有发生后的时间限制,也有法院地法律的范围限制,不是允许在任何阶段任挑任意法律。
原许可合同提前写的广泛选法句,能否处理某项争议,应先辨合同请求还是侵权请求,不能仅因签在同一文件就当然满足第五十条。对方单方面提议也不等于已经形成协议;需要准确记录行为发生、后续意思表示和实际请求,而不是临时倒签一份事后协议。
维权和履约材料应形成两层对照
可将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费用与违约事项列一组,将被请求保护地的权利、行为和损害列另一组。一个使用行为是否同时涉及合同与侵权、如何依法提出请求,应按事实和相应规则判断,不能重复获得同一损失的赔偿。
外国法内容需要查明时,提供真实法源及效力材料,不自行概述某国一定允许免费使用。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也应区分;选择某国合同法,不当然表示只能去该国法院。法律服务应交付关系分类、地域权利清单、授权与行为比对及请求依据,让跨境许可条款发挥实际作用,同时避免其遮住另一层权利保护规则。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至五十条及第四十一条:https://www.jinan.gov.cn/col22236/art/2023/art_22236_49446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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