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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份公司成立不满一年,发起人今天转股还一律被禁止吗

一家尚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普通发起人准备转让股份,买方仍用旧模板认定必须等满一年才能交易。现行公司法已不再保留旧法针对发起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不得转让的统一规定。今天核交易时,应查现行限制及真实身份,不能只凭发起人三个字继续套用已删除的旧规则。

成立一年限制与上市一年限制要分清

二〇一八年版本第一百四十一条曾规定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现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并保留其他法定监管限制。

成立日与上市日是不同节点。公司尚未上市,不能虚构一个上市满一年日;公司已经上市,也不能以成立多年就宣布原有股份全无限制。这里讨论今天新安排的交易,历史受限期间的行为及其争议,应另外核当时规则和时间适用,不能倒改旧事实。

普通发起人不一定同时是董事或高管

第一百六十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规定股份申报、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比例及离职半年限制等。发起人同时具有这些身份时,相关限制仍需遵守,删除发起人统一限制不会一并删除任职限制。

应取得发起人文件、现任和历史任职材料、持股及历次转让记录。已经辞职是否仍处法定限制期、公司章程是否另有限制,均要核实;不能仅让转让人签一份自己是普通投资者的声明,就忽略真实履职身份。

公司章程和股份状态仍需逐项核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允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股份有无质押、查封,是否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证券监管的其他要求,应一并审查;现行法删除一条限制,不等于所有股份都可无条件立即流转。

股份种类、数量、权属及出资也应清楚。公司还未依法成立、股份凭证和股东登记存在问题,与成立后普通发起人转股是不同争议。不能借已无成立一年限制,替尚未具备合法基础的凭证作背书。

签约、付款与依法转让安排要衔接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涉及转让方式及转让后股东名册记载等事项,应据实际公司和股份形式办理。拟转让人先收价款,不等于已完成全部权利移转;买方应清楚当前障碍及交割条件。

可在合同中准确列明当前限制来源、应完成手续、付款保管、配合义务和无法按期交割的处理。不要为绕开仍存在的限制倒签日期、隐名代持,或者把尚未核实的可转让时间作无条件保证。

法律服务可交付旧新法区别、真实任职、章程及其他限制、交割条件四项核查。对成立不久的未上市股份公司,正确的问题是今天还有哪些实际限制,而不是继续让一条已删除的发起人旧禁售规则决定全部交易。

依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至一百六十条: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旧版本仅用于历史比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本:https://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qyjgl/202006/t20200621_1929594.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